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保险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银行保险是金融一体化下混业经营的产物,是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同一客户群提供银行与保险产品及服务的一种安排,需求变化、竞争加剧、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是推动银行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市银行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应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加入wto后金融发展趋势,结合国内金融业的实际情况,对我市银行保险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认真地研究和解决,以推动我市银行保险的健康发展。
3.1 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从全球看,进入20世纪90年代,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业已基本打破业务界限,向交叉经营、全能经营发展,即一家金融公司可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业务。如欧盟国家中大部分都不禁止银行对保险业的投资,也允许银行销售保险产品。虽然不允许银行承保,但银行可以通过投资于保险公司介入保险业。这也是欧洲的银保合作比其他国家发展更早、规模更大的主要原因。而且,欧盟的建立促使欧洲各国的法律法规趋同,欧元的出现也促进了欧洲内部金融自由化的进程,跨国银保合作活动日益频繁,规模不断增大。世界其他国家也都相继顺应混业经营的大趋势,纷纷修订新的法律法规。美国也曾是最典型的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国家,而且通过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定了禁止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制度;于1956年联邦立法通过的银行控股公司法案也明令禁止银行从事保险业务。但是,1999年11月12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国会通过的被誉为解除分业经营的标志性法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这个法案取消了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的界限,美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时代宣告结束,使美国银保合作加快了前进的步伐。
从前述分析和国外的立法实践,我们能逐步加以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分业经营的原则下相互合作,进行业务创新。最后从法律上确立混业经营的原则,为最终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改革奠定基础。
3.2 完善银保合作监管体系,促进银行保险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保险公司为争夺市场可能采用提高手续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代理银行可能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强制客户参加保险,使得承保质量难以控制,承保风险加大,如果不加以及时预防和处理,会对金融业的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在XX年6月3日“银行保险深层次合作与发展论坛”上指出,银行保险在中国已经到了发展的关键时刻,银行保险何去何从,需要保险监管部门深入研究,需要保险公司、银行积极探索、加强合作。同时,要解决银保合作中存在的产品同质、无序竞争、宣传误导等问题。因此,必须完善银保合作监管体系,加强对银保合作业务各个方面进行规范监管。银监会与保监会应加强合作与协调,保护金融产品消费者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监会要给予保险公司更为明确的操作规程和指引,规定手续费的最高限额,以避免各公司之间的无序竞争。对于银行保险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要给予足够重视,建立动态的风险监督管理机制。要加强银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的信息交流,制定银行保险的统一规范,把防止金融风险蔓延、防止银行保险产品搭配出售、防止银行保险双方联手规避监管、防止同业恶性竞争作为未来监管合作的重点,促进我国银行保险持续、规范、健康发展。进而对地市的银保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