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的发展,使银行获得代理费收入和各种潜在好处。保险公司承担了较高的代理费,却节约了人员与网络成本,抢占了市场。对银行而言,银保代理费收入是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各家保险公司给银行的代理手续费一般为3%左右。但在一对一的谈判中,由于银行握有大量客户资源,既有公信力又有庞大的销售网络,急于寻找代理商的保险公司处于被动地位,为了争取到合作协议,有的保险公司不得不进一步提高代理费。但这还只是看得见的好处。由于银行保险产品对银行储蓄会产生分流作用,因此在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中,往往规定有保费收入的一部分必须在该银行存款的协议条款。此外,银行代理保险产品,既增加了金融服务功能,又解决了部分员工分流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些中小银行现在办理银保业务可以为其未来发展可能涉足保险业积累人才和经营管理经验。对保险公司而言,借助银行密集的营业网点来销售保险产品,节省了人员、网络等方面的销售成本,业务量不断上升,带来大量客户和保费收入,但有的保险公司为了扩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份额,给银行的代理费过高,保费收入总额增加很多,但扣除代理费后却所剩无几。为抢市场向银行支付过高代理费,“赔本赚吆喝”,这种情况清楚地说明,靠高代理费来维持银行保险合作是难以长久的。我国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尚处在起步阶段,必须避免无序竞争、恶性竞争,而应该探讨新的银保业务合作模式,向着长久合作的方向发展。
二、xx市银行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为尚处在起步阶段,必须避免无序竞争、恶性竞争,而应该探讨新的银保业务合作模式,向着长久合作的方向发展。内部的业务转换规避金融管制,加大金融监管的难度。监管机构对这种新型经营模式缺乏监管经验而可能导致监管失效、加大金融风险,或由于监管空缺导致业务交叉、损害客户利益的现象。保监会曾发文规定,兼业代理机构只能与一家寿险公司合作。银行通常是以支行作为独立的兼业代理人,各个银行的支行数量毕竟有限,银行网点成了稀缺资源,多数银行网点已经与资金较为充裕的中资保险公司(如中国人寿、平安保险等)签约,新进入的保险公司签到的代理网点很少,使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金融机构之间缺乏公平竞争的基础和条件。近几年来银行兼业从事代理人身保险业务发展非常迅速,据统计,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增量对保险公司人身险增量的贡献比例已达46.21%,部分寿险公司的银行代理业务占公司全部业务的比例已经超过50%,有的甚至达到80%左右,在合作中银保双方出现了“长险短做”、“团单散做”、“恶性”竞争和“误导”宣传等种种问题,对银行保险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2.1 银保合作层次比较低,在全国各地发展不平衡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大多数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经营机制不够完善,缺乏科学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的运行机制。银保合作关系按有无资本纽带关系分为3类,一是完全资本关系,如中银保险是中国银行的全资附属公司;二是部分资本关系,如信诚人寿、招商信诺、太平保险等;三是完全无资本关系,目前我国大部分银保合作都属于这种类型。从银保合作的方式来看,主要采取协议合作的方式,这种合作方式是一种低层次的合作,双方的合作基础主要靠收取代理费用;从银保产品来看,多为三五年期的短期储蓄类分红产品,合作期间短;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还处于卖保单、拿手续费的初级阶段,远远没有达到银保双方业务互补、整体联动、股权互相渗透、互动双赢的战略伙伴关系。另外,在一些不发达城市,在银行贷款业务放量、需要大量储蓄支撑时,代理费收入对银行吸引力不大,银保产品的销售不受重视,甚至不被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