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交通两难问题调研报告
调研中我们发现,城区“四小车”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客观问题,其产生也有客观的原因:一是交警部门对“四小车”问题的处罚依据不足。例如,“四小车”中的黑“摩的”牌照齐全,驾驶员证件符合,交警部门很难仅仅针对交通违法行为对其进行大力整治。又例如电瓶三轮车,根据目前法律已定性为机动车,而作为大多数的电瓶三轮车主,交警部门仅可以针对“无证驾驶、违反禁行标志”等违法行为进行查扣,但当事人要求处理罚款后使三轮车重新流入社会。二是社会保障机制未能及时跟上。残疾人专用车、人力三轮车主多为生活困难者,有些三轮车主还是失地农民,由于上述弱势人群能力所限以及收入等原因,在政府没有提供更多就业岗位的情况下,只能从事营运业务为生。三是城市公交体系尚不发达。在“摩的”等集中出没的地区,也往往是公交未完全延伸之地。因公交尚未完全覆盖,一些群众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出行较为困难或受原籍地交通习惯的影响,选择“残的”、“摩的”出行,使得“残的”、“摩的”仍有一定市场空间。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尽快出台政策,适时取缔城区“四小车”。 1、燃油助动车。我区早期为燃油助动车主上牌近4万辆,随着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燃油助动车随时间自然更新淘汰,目前尚在使用的不到1000辆,在城区使用的更是寥寥无几。建议区政府在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油助动车,致使现有燃油助动车被迫淘汰。 2、摩托车。自XX年底以来,我区摩托车上牌人群中本地人明显下降,这说明我区群众使用摩托车人群在不断减少。鉴于此,建议区政府扩大摩托车禁行范围,尤其在主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摩托车行驶,这样就不会产生黑“摩的”在城区泛滥的现象。 3、营运三轮车(残的)。可根据及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采取一次性补偿或补偿与就业安置并行的置换方法。同时,可考虑适当增加出租车数量,一来补足了城市非公交客运能力,二来解决了置换营运三轮车的经费问题。对不愿置换的,可向城郊及临浦、瓜沥等镇分流。 4、电瓶三轮车。根据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XX)的规定,目前在我区使用的所有电瓶三轮车均不符合标准要求,应该予以取缔。建议由政府牵头,工商、质监等部门具体负责,一方面对我区生产企业进行严格管理,对源头进行控制;另一方面在销售等流通领域进行管理,从根本上消除电瓶三轮车在城区使用的现象。 (二)加大管理力度,杜绝黑“四小车”非法营运。 建议强化对“四小车”非法营运行为的联合执法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与交通运管部门联合执法,对查获的车辆不仅要按照运输管理、交通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还要由工商、税务部门尤其对其无证经营、逃税漏税等情况,采取罚没其生产经营工具等方式进行处罚,增加其违法成本,可达到重罚后不再犯的目的。 同时,建议区政府协调我区加油站,参照北京的做法,开展“断粮”行动,杜绝为驶入城区的非法“四小车”提供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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