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交通两难问题调研报告
(三)要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首先要合理设置场站和配套设施,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确保资金和建设主体的落实。要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新建居住小区、工业区、开发区和大型公共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对符合公共交通车辆通行条件的居住区,应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及相应的站点。主要交通干道建设要同步设置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建设站台、候车亭等设施,合理设置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停靠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证发放、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发放、工程竣工备案时,要对公共交通设施的同步实施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或随意改变设施用途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和验收。加快交通换乘枢纽建设,实现各种交通工具之间的换乘。其次要保障公共交通的道路优先使用。要把公共交通专用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建设作为近期建设的重点,通过设置公共交通专用道路、单向优先、逆向专用线路和路口专用道及优先通行信号等,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对道路的专用或优先使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优先车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管理,逐步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车道、专用车道的监控系统,对干扰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行为,要严格执法,提高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四)要切实加大公共交通财政投入,落实扶持政策。一要加大投入。公共交通建设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其发展应当纳入政府公共财政体系,统筹安排,重点扶持。区财政每年都要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经营补贴。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要向公共交通倾斜。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应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公共交通场站、配套设施的建设和公交车辆更新等。二要政策扶持。对公共交通企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应当用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公共交通企业应按规定享受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减免政策。对符合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交通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以划拨方式供地,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免征道路挖掘占用费、绿地占用费和绿化补偿费。三要保障公交职工权益。公共交通企业要建立与社会效益相联系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认真执行国家工时制度,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坚决杜绝司乘人员疲劳驾驶出行。按照国家的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同时,要保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 二、要研究解决城区“四小车”问题 城区“四小车”原来主要指人力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和燃油助动车四种车型,而目前,我区还大量存在黑“摩的”、电瓶三轮车的现象,故区交警大队将上述车辆统称为“四小车”。 一是人力营运三轮车数量众多。我区目前拥有营运三轮车940辆,且营运证无年限。这些三轮车基本在老城区范围内骑行,严重影响我区的城市品位和交通秩序。现有的客运人力三轮车基本已不是车主本人在营运,全部承包给了外地务工人员,更增加了管理难度。二是电瓶三轮车日益泛滥。该车型已禁止上牌,但仍在我区大量销售。有资料表明,我区目前拥有电瓶三轮车2.3万辆,近80%的车辆为外地人使用,且集中在商业城、水果蔬菜批发市场等商贸、集市周边。三是非法“摩的”有恃无恐。在我区火车站及开发区一带,从事“摩的”非法营运的二轮摩托车有一定数量存在,甚至在不断增加,基本上都是外地人在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但鉴于政策允许外地人在我区进行摩托车上牌业务,此类车辆目前都为牌照,因此区交警大队划定针对外地摩托车的禁行区域对上述车辆没有约束性,给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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