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时间:2023-07-15 06:28:03 作者:会员上传
吉林省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家畜家禽养殖生产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提高养殖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第一条:出卖人负责   的养殖生产管理。买受人负责   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销售。养殖的技术标准为          。
第二条:出卖人承诺养殖的      为        只(头),
按照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养殖管理,并于约定日期       前足额向买受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        公斤(只、头)。
第三条: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未放弃收购权时,其养殖的  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条:出卖人养殖的  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买受人承诺负责包销。每公斤(只、头)的收购价为     。
第五条:买受人应做好养殖生产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出卖人科学养殖,预防畜禽疾病,提高养殖质量。
第六条:如果买受人需要统一向出卖人提供畜禽种苗及预防治疗用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优惠供应,具体价格为     种苗   元(只、头)、预防治疗用药(瓶、支)      元。
第七条:因买受人在出卖人养殖管理过程中,因其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或因提供的畜禽种苗、畜禽用药等出现质量问题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当负责对出卖人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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