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鲜蛋、菜牛、菜羊、家畜买卖合同

时间:2023-07-15 06:13:37 作者:会员上传
订立合同双方:
  买受人:__________县(市)食品公司(或食品收购站)
  出卖人:____县______乡_____村____村民(或专业户、或其他经济组织)
  为了促进生猪、鲜蛋、菜牛、菜羊、家禽的生产,满足城乡人民生活对肉、蛋、禽商品的需要,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和数量
  1.产品的名称和品种:_________________。
  2.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必须明确规定产品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第二条 产品的等级、质量和检疫办法
  1.产品的等级和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的等级和质量,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标准确定产品的等级和质量;国家有关部门无明文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2.产品的检疫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卫生检疫规定的,按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规定进行检疫;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无检疫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检疫办法。
  
  第三条 产品的价格、货款结算与奖售办法
  1.产品的价格:
  2.货款结算办法按下列第(__)项执行:
  (1)对村民、专业户、个体经营户一般采取现金结算,钱货两清。
  (2)对按有关规定必须采取银行结算的,按银行的统一规定办理结算。
  3.奖售办法:
  
  第四条 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
  
  第五条 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未按合同收购或在合同期中退货的,应按未收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__%(5%~25%)的幅度),向出卖人偿付违约金。
  2.买受人如需提前收购,商得出卖人同意变更合同的,买受人应给出卖人提前收购货款总值的%的补偿,买受人因特殊原因必须逾期收购的,除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收购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出卖人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出卖人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饲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3.对通过银行结算而未按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出卖人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4.出卖人按合同规定交货,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货款总值的___%(5%~25%的幅度)向出卖人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出卖人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 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1.出卖人逾期交货或交货少于合同规定的,如买受人仍然需要的,出卖人应如数补交,并应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不交或少交部分货物总值的____%(由买卖双方商定)的违约金;如买受人不需要的,出卖人应按逾期或应交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1%~20%的幅度)偿付违约金。
  2.出卖人交货时间比合同规定提前,经有关部门证明理由正当的,买受人可考虑同意接收,并按合同规定付款;出卖人无正当理由提前交货的,买受人有权拒收。
  3.出卖人交售的产品规格、卫生质量标准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受人可以拒收。出卖人如经有关部门证明确有正当理由,买受人仍然需要出卖人交货的,出卖人可以迟延交货,不按违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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