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安装、拷贝、储存、编辑及修改服务器端程序以便提供必要的游戏服务。
整体统称“权利”
2.2 互联网权利 协议各方同意,尽管本协议限定的区域为中国大陆,运营公司仍然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本产品的市场行销及销售活动,但运营公司应该确定通过互联网访问的用户来自中国大陆。如果通过互联网对中国大陆以外地区进行的销售达到或超过了全部产品销售和收费的10%,将视为运营公司违反了本协议。
2.3 urls. 研发公司同意所有用于访问限定区域内的游戏服务的url以及其他相关权利都为运营公司独家拥有。
2.4 进一步的保证 研发公司应当确保运营公司能够在不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不必负担额外费用的情况下享受本协议规定的各项合法权利。研发公司应当独自负担第1子条款中为取得各项权利所须支付的额外费用。运营公司为进行本产品的销售、市场行销和分销所须获得的其他所有权利和授权费用以及在开发完善本协议规定的游戏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获取授权费用也应由研发公司独自负担。
2.5 付款义务 运营公司对研发公司唯一的付款义务应与本协议中规定的所获得权利相对应。运营公司不需要对其他任何一方支付任何费用以获得本协议中规定其应获得的权利。
3.更新资料
3.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所有关于游戏的升级资料、补订?版本升级、服务器端程序的升级以及最终用户端程序的升级都将被认为是本产品及服务器端程序的补充。运营公司将对以上所有更新资料享有独家使用权而无须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3.2 不定期更新 研发公司保证将建议运营公司在技术、市场法规等其他影响开发的因素下对最终用户端程序、服务器端程序、文件及游戏服务进行不定期的更新升级(“不定期升级”)。研发公司应当对运营公司提供同步的不定期更新。
4.变更需求
4.1 变更需求 运营公司可能会不定期地要求研发公司对游戏的最终用户端程序、服务器端程序、文件等任何部分进行必要的更改、修正或删节(“变更需求”)研发公司应当在要求合理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变更工作。研发公司应当对运营公司提交变更的细节内容和所需时间的计划。一旦计划被运营公司核准,研发公司即应当开始进行变更需求的实施工作。
5.知识产权
5.1 版权通告 运营公司保证每套本产品的拷贝都将会依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分销和销售,以下为版权通告字样:
5.2 产品名称 本产品将在中国大陆以____________________这一英文名称标识。在中国大陆游戏的中文名称将在以后由运营公司提出并由研发公司核准。
5.3 研发公司无形资产的使用 “研发公司”这个商标是研发公司的独享资产“研发公司无形资产”)。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研发公司应当提供运营公司及/或运营公司的合作伙伴以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免费使用 研发公司的无形资产进行此产品和游戏服务的广告发布、市场行销、演示示范以及分销等活动的权利。所有将用到研发公司无形资产的市场活动都将事先获得研发公司的核准。发行人应当给研发公司提供合理的机会检查和监控发行人在协议有效期内依照本协议条款使用研发公司无形资产的行动。发行人不得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以外使用任何研发公司的无形资产。发行人不得采用或者注册任何与研发公司无形资产相近、容易混淆的产品名称或符号标记。当本协议终止之时,发行人应当停止以任何方式使用研发公司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