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1. 损害赔偿:公约规定,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对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而且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因其已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
(1)损害赔偿的原则及责任范围
违约方当事人应赔偿对方当事人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不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只要一方违反合同,并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对方即可要求赔偿。
(2)起诉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违约方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的损失,否则违约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2. 预期违约指在合同履行期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
(1)默示毁约时的法律救济: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1)一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
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的义务。公约第71条第3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