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违约处理:
产方如由于自销的原因完不成合同所订产品数量(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按欠交数量总值罚款20%,交付购方。
购方如在未完成合同所订立产品数量之前,无故拒收产方合格产品,购方应赔偿产方拒收部分的经济损失,并按政策付给产方拒收部分的应奖化肥。
(九)附则:
1.本合同一式六份,正本四份,产方、购方、县外贸公司、果品公司各一份。副本二份,工商所、县工商局各一份。本合同签订后,生产大队盖章、生产队代表签字,公社采购站、县外贸公司、果品公司盖章,开始生效,至执行完毕作废。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按《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执行。
产方(盖章) 购方(盖章)采购站
外贸公司 果品公司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