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不损害房屋外立面或门头、且符合市政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设置门头招牌或广告牌,但需经甲方同意且不得因悬挂招牌或广告牌而影响相邻房屋的正常使用,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房屋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3日内,乙方应摘除悬挂的招牌或广告牌,否则甲方有权进行处置。
4、乙方承诺遵守小区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第八条 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1、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影响使用的;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使用的。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按约定交纳应由乙方交纳的租金以外各项费用超过30日的;
(7)拖欠房租累积超过30日的。
3、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4、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九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交付租赁房屋时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交付或收回租赁房屋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5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3日内,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条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5%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无故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当年度租金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十一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交还房屋并交清所欠租金及其他费用,还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2、在租赁期内,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条件,或者虽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但甲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