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出资培训(包括送大中专、技工学校学习),培训后为甲方服务未满 年的;
10、终止、续订、变更、解除本合同,由甲方办理手续和给乙方出具相关证明。
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按照本合同第八条6款(1)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乙方患重病或绝症的,甲方还应加发医疗补助费:乙方患重病的,加发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乙方患绝症的,加发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2、按照本合同第八条4款和6款(2)项规定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
3、按照本合同第八条6款(3),(4)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以及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甲方需给乙方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甲方需支付给乙方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3、甲方未按规定为乙方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及时补缴并承担加收的滞纳金。
4、一方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相关损失。
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支付甲方赔偿费用。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本合同签订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变更劳动合同协议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如下变更: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单位负责人)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续订劳动合同协议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续订期限如下: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单位负责人)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