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议事规则》与《业主公约》是筹委会议论的,没有实践经验的人无法对规则熟悉,更提不出制定与修改意见。虽然在业主代表会上通读,在小区公示栏里公示,没有一个全体业主总结与反思的过程,充分酝酿与探讨的过程,没有针对小区存在的具体问题制定规则,规则只能停留在上级的“模板”程度上,实际发挥不了作用。仅仅走了一个程序就被“抽屉”化了。到现在没有一个业主了解我们小区制定的共同规则是什么。
2业委会与物业签订的《合同》,从实践来看,也仅仅停留在通用的“模板”程度上,没有在细节上双方约定条款。物业续聘后,第二届业委会曾组织愿意参与的部分业主重新洽谈合同细节,但是“商品”已经被使用,失去重新更换的条件,所以在原有合同基础上,没法突破。
c思想认识误区:
1有些业主认为业主大会就是开会。“阿拉这里从来不开业主大会咯”。其实“业主大会”有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所有业主组成,是整个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一个代表经济实体的标志;二,当关系到对整体业主利益的事情进行决议时,又是一种决议的表现方式。决议方式除集体讨论(会议形式)外,还可以书面征询,公示也是一种方式。但现实当中,有些业主缺乏“主体“意识,没看到自己投出的一票,可以累积为小区至高无上的最终决议。有些业主对业主代表与志愿者上门征询不耐烦,不给“好面孔”,存在送上去的“民主权力不要”的现象。
,2“业委会是权力机构”,“业委会主任有权”。滋生这种认识与社会大环境、习惯思维方式分不开、与以往常态化的行事习惯分不开。《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但现实当中,上上下下都认为“业委会是领导”,有“权力”。由此围绕“权力”之争在所难免。
其实可以理解一些群众对“业委会”尤其“主任”这个职务的高度敏感性和质疑性。市场经济体制下,在“开放、搞活”的无限空间里,为小区操作的是“钱” +“权”(显然)=“利”。这个职务可以将“权、钱、利”拒之于很远(做到清正廉洁),也可以操作的很近。当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值得质疑无可厚非。
3,有一些群众认为“叫业主征询啥,许多人并不懂电子产品和石材性能,业委会组织点人弄弄决定算了”,这些“图省事”或者说“好心”的想法,容易滋生“业委会集权化”。“业主大会”最大的特点就是权益相等 。在经济层面上操作全体业主的钱,除“议事规则|”规定或被委托代理外,替代性的“决定”事务成为常态,势必缺乏透明度,使“利益小集团化”或者“小区管理私企化”。这种倾向在“业主大会”为主体的规则范畴里有违公平。
在小区自主化管理过程中,一种无情质疑“业委会”操控权力,一种又任意姑息“业委会”养权,都对大多数业主带来不安全感。
在“业主大会”实体里,相互之间的关系,除“邻居”的身份外,由于共同的经济基础而不可避免的形成“利益”关系。业委会应该是个公益性的角色,但操作与经济利益相关的事,势必会产生两种状况:对业委会的所谓“利益”高度敏感,诋毁“公益性”;或以极度的“利益”观,让“公益性”不存在。这就是经济生活让全体业主面对的现实。
四,原因
1,职能部门指导问题。小区筹委会是由房管部门与居委党支部参与全过程的,但还是没有完善。一方面:商品住宅自主化管理,属于新生事物,还有待于摸索。另一方面,事实上房管部门只负责“技术”问题,不参与对“受众群体”的管理;而镇综合治理办负责小区“受众群体”范围,但不管“业委会使用钞票”(技术操作)。而小区自主化管理系统又恰恰是由群体与技术操作互为整体密不可分的。由此造成“业委会”陷于“政体”、“群体”、“业务”三部分的夹缝里,无所适从。作为业委会又要以“核心部件”担负运行,又缺乏维护保养;既要马儿跑得快,又要马儿不吃草。自生自灭,缺失一体化程序性指导的关心。
2业委会问题。作为市场化后的新生事物,确实是个错综复杂的核心问题。一方面业委会成员也是普通人,又不培训上岗,又无经验,价值标准又不统一,不完善是必然的。事实上,业委会不是单靠热心就可以做好的,作为受群体委托的经济层面的操盘手,更需要学会弄懂政策条文;尽量弄懂项目的维修、更新、改造程序;包括审核方案、施工单位资质、产品依据、费用预算和计价方式;懂技术书、说明书、相关图纸、实施工期、施工质量、安全问题、后期维护事项;尤其弄懂合同制作相当关键,能善于具备这一系列方面的相关知识,才不至于拿众业主的钱买教训。另一方面大环境对业委会的成熟度制约性太大。做“公益性”的事缺失土壤,使目前业委会无法走出初级阶段的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