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拓宽选人用人视野,逐步改善乡镇干部队伍能力状况。一是要从大中专毕业生中选。一方面,采取公开招录的方式,通过严格的考试考核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直接录用为乡镇干部。另一方面,也可以将公开选拔的毕业生通过合法的程序安排到原籍所在的村任职,经过2至3年的实践锻炼择优录用。二是从县直机关派。要针对乡镇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派县直机关干部到乡镇工作,大力推进县、乡一般干部、领导干部之间的双向交流,并逐步形成制度长期固定下来。三是从村干部、事业单位干部中挑。村干部具有熟悉农村工作、实践经验丰富、解决具体问题能力较强的优势,事业单位干部中也不乏农业农村工作所需要的管理型和技术型人才,对其中特别优秀的可以适时录用。当然,村干部、事业单位干部的选拔录用必须统筹考虑乡镇干部的整体结构,坚持从严把握原则,适当控制总量。
(四)继续完善新陈代谢机制
1、加强引导,为干部能下能出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新陈代谢不仅是自然界的一般规律,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在当前乡镇领导干部职数和人员编制相对固定且要逐渐削减的情况下,相形见绌、不适应工作要求的干部不能及时淘汰出局,优秀的干部就无法补充进来。同时,干部长期在一种相对安逸、缺乏竞争和挑战的环境下工作,必然导致素质下降、能力衰减、斗志消融。所以完善干部队伍新陈代谢机制,解决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能官不能民的问题,对全面提升乡镇干部个体及整体能力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要把能下能出的问题摆在与选拔录用干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积极稳妥地做好下的工作,使乡镇干部队伍在新陈代谢、良性流动中始终保持生机与活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舆论阵地,引导广大群众正确对待乡镇干部的升降去留,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减轻干部的心理压力。
2、坚持标准,拓宽干部“下”的途径。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公务员法》的规定,干部“下”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带有刚性的,如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因身体原因难以正常开展工作的、触犯法纪的,等等。这几种情形在实践易于认定,“下”的难度较小,是完全可以实施的。另一种是带有弹性的,如工作严重失误失职、不适合担任现职、工作能力较弱等,这类情形在实践中不易正确把握,“下”的阻力较大,是当前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难点问题。要将这类干部及时调整出局,首先必须对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准确估价。如前所述,要分类科学设定考核评价标准体系,改进考核评价方法和手段,使考核认定的结果得到群众和干部本人的认可。在此基础上,一是加大不胜任干部的调整力度。对工作期间无重大过错,但考核认定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不能胜任本职岗位需要的乡镇班子成员或中层干部,予以降职、免职或改任非重要领导职务。二是健全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通过考核、经济责任审计或专案调查的方法,对任职期间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有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要促其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拒不辞职的,免去现职。属于选举产生的,要通过有关法律程序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