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宣传法律法规,使公民都明白听证是怎么回事,消除他们不敢听证的顾虑,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就知道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见,对有关的实事、证据、法律依据进行质证、辩论,听证会后对处罚也会更容易接受、受理、心服口服,减少事后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发生,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为行政执法水平的整体改善打下一个良好的群众基础,创造一个有利的执法环境。
(四)建立和完善各项听证配套制度
要完善我国法律上已确立的制度,如通知制度、公开制度等,使其更具可操作性;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执法中急需而又为听证运转所必需之制度,如主持人制度、物质保障制度、监督机制等。
主持人制度是行政处罚听证运转的组织核心。完善主持人制度,必须从法律上对听证主持人的条件、资格取得、职权职能、法律地位等作明确规定。听证主持人应具有律师资格和一定行政工作经验,通过有关考试与考核,并应享有指挥听证程序进行和作出建设性的处罚决定的权利,逐渐形成一种有专门机构考试考核、选拔任命等的管理模式。当然,这要随我国整个法制进程而逐渐进行。
物质保障制度是行政处罚听证运转的必要物质基础。要从财政上给予行政机关强大的支持,才能保证执法中不为所谓正当需要而滥用权力。建议在行政执法办案中设立专款来推行该制度的运转,并且不仅限于听证的组织实施,还应用于宣传教育、人员培训、构建必要的物质设备等。
监督机制是行政处罚听证运转公正合理的保障。要建立对违反听证程序规定,应当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举行听证而不按法定步骤进行,或者在听证中闲置或剥夺听证当事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合法权利等违法听证程序规定的惩戒制度,追究违规人员的责任。要逐步形成一种包括司法审查、执法检查、执法监督、行政督察等在内的多层次的监督体系。
(五)加强对听证制度本身的研究
纵观近年来行政理论研究状况,有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理论研究似乎是一块未开垦的处女地,见之于媒体的有关案例也极少,这实在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我国听证制度与西方国家比较还很落后,可以说刚具备了基本骨架,其血肉远非丰满可言。有些学者已对听证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如:逐步扩大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听证主持人与调查人分开制度,完善关于听证制度的立法等。这些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拓宽加深。
(六)营造一种适合中国本土法律资源的法律文化氛围
行政处罚听证的顺利运转,除法律上的努力完善,制度上的必要保障,执法人员的积极执法,更需要广大人民的支持。而要赢得人民的支持,最根本的就是要营造该程序运转的法律氛围,使人民从心理上完全接受这种制度的合理性,在内心上认可这种制度,自然地运用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个从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再公正,也肯定会失败”。哈耶克也曾指出,在一个传统和惯例使人们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都可预期的社会中,强制力可降低到最低限度。可见,行政处罚听证在我国的顺利推行,从根本上说应是逐渐营造一种法律文化氛围的过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这种程序的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