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调研报告3篇

时间:2023-07-07 04:23:30 作者:会员上传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确立了农户自主生产经营地位和独立的商品生产地位,使农民的积极性得到了充分的调动,有效地激活了农业生产力,开创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局面。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小农经济的格局,面对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小而分散的农户难以与广阔的竞争激烈的大市场很难有机对接,尤其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推进和加入世贸组织,农村经济组织和生产经营状况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和考验。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强农产品的竞争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是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课题。

  一、全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一)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本情况

  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信息调查统计,到XX年1月为止,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共有183个,专业合作社15个,会员50人以上的78个,成员50以上的仅78个,注册登记的156个,占85.2%,未注册登记的有27个,入会成员23476户,带动农户92151户,资产总额2661万元,发展主要分布在种植、养殖、加工、销售四个领域多个产业。其中,盘县滑石乡核桃协会、盘县响水镇鲁楚蔬菜协会、水城县发耳果蔬专业协会、六枝特区岩脚镇养鸡协会、六枝特区郎岱镇养猪协会、六盘水市钟山区农牧产品联合会六家为省级试点。

  (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模式

  目前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呈现多元化的发展特点,在组织形式上主要有专业技术人员领办和农民自己办两种;从发展类型上:技术服务型占4.37%,生产销售兼营型占53%,单纯生产型占39.34%,单纯销售型占1.64%,加工型占1.09%;从发育程度、产权关系、组织行为、生产经营等方面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龙头带动型。依托龙头企业建立协会,采取“公司+协会+基地+农户” 为主要运作形式,在稳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产销关系,协调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如钟山区裕丰牧业有限公司与3个乡镇、6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300多户农民签订了养殖协议,公司提供部分周转资金、前期防疫工作、提供技术服务、负责销售、承担市场风险,保证农户养鸡利润每只在2元以上,农户只需提供鸡舍、场地、劳动力及部分周转资金。二是流通服务型。主要是依依托市场,由协会根据市场的需求,有计划地安排和发展生产,基本做到以销定产,避免了生产经营的盲目性,较好地实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衔接。三是生产经营型。主要是政府围绕资源优势和特色产业开发组织建立的协会。这类协会主要是政府投入扶持资金,协会组织农户生产、销售,并负责培训和技术服务。如钟山区老鹰山养猪协会。四是示范带动型。主要采取“协会+能人+农户”的组织形式,围绕发展当地特色产业,以协会为平台负责向农户提供市场信息、产品销售、技术指导等服务。如六枝洒志乡茶叶协会理事会在理事会成员的示范下,带动种茶农户按统一的技术标准进行管理。五是村委指导型。一般由村级领导任会长,技术培训、质量管理、对外销售等环节都由村级组织负责,农户一般只负责生产。如六枝大用毛坡大蒜协会等。六是经济实体型。主要是由一部分加工营销大户、种植能手等经济能人,按照“自愿、民主、互利、平等”的原则组建协会,协会与农户签订产销合同,统一收购农产品集中销售。七是产业带动型。“产业+协会+农户”为主要运作形式。以某一农产品或加工产品为主,成立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通过制订章程,明确会员的责、权、利,把分散农户连结在一起,促进了支柱产业的形成,增加了农民收入。如盘县四格乡马铃薯协会等。

  (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现状

  从总的发展方向来看,我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虽然数量不多,规模较小,但组建方式灵活多样,区域特色初步显现,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服务领域日益广泛,为扩大产业基地规模、带动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很好地解决了家庭经营与市场经济的衔接问题,有效地解决了政府“统”不了、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干”不了的难题,是对农村经济体制的丰富、发展和完善。一是加快了市场流通,提高了农民的市场化组织程度和闯市场的能力。二是降低了农产品生产和交易成本,增加了农民收入。如水城县纸厂乡前进村果蔬协会与水城矿务局签订了生产和销售合同,形成“订单农业”,降低了生产和交易成本,增加了农民收入。三是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如水城县纸厂乡前进村果蔬协会积极争取项目资金,着力打造“一园”、“十基地”,促进结构调整,带动周边发展。一园即以前进坝子为重点,集观光、休闲、娱乐等为一体的观光园。十基地即150亩中华寿桃和艳红桃,400亩板栗,500亩花椒,1000亩华山松,200亩西瓜,200亩蔬菜,年产3000头的“三元”杂交仔猪、年出栏30000余羽的家禽,周边是1500余亩玉米和2500亩脱毒马铃薯。四是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深入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各种服务,把生产、加工、销售各个环节联为一体,把龙头企业和农户这两个经营主体结合起来,加快了农业产业化发展步伐。五是提高了农民素质和农业的科技水平。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成员的示范引导、会员带、明白人教等形式,把农户看得见、摸得着、学得会的先进农业科技传到广大农户,提高了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了农业科技的普及。

  从内部运行情况来看,我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规范,还不适应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形势需要。三分之一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正常运作,三分之一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能正常运作,三分之一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只是一个“架子”,基本上没有开展什么有效活动。普遍存在规模不大,领域窄、力量弱、功能小,发展速度不快;合作组织的章程、管理制度、土地入股、劳动力股以及经营决策和收益分配等方面还不健全;合作关系不紧密,绝大多数还处于松散型阶段;发展不平衡,质量提高较慢;成员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纽带主要是技术或服务,经济效益关系不紧密;一些合作组织一无资金,二无场所,三无专人,四无实体,综合实力普遍较弱,自我发展后劲不足。

  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不到位,合作基础薄弱。从主观上讲,一些部门和领导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特别是部分乡、镇领导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地位、作用和潜力缺乏足够的了解,认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群众自发组织起来的民间组织,属于扩大了的“个体户”,不正规,没有从怎样才能依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来联系群众、组织群众,建立农业商品基地和创建农村支柱产业的高度去支持、去帮助。同时,相当多的农户不懂什么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发展这种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知之甚少,加之我国的合作化运动曾走过弯路,一些农民对加入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心存疑意,积极性不高。

  2、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注册、管理等有法可依,有法进行规范,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没有来自国家、政府层面的法律支持,使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缺乏统一的管理和指导,相当一部分处于分散,自由发展的状态。许多合作组织内部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有的协会没有登记注册,有的登记没有章程,有的有章程但制定很不规范,缺乏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如管理制度、议事制度、监理制度、财务制度等,组织规范化程度不高;一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重大项目和活动中决策不民主,成员很少参与决策和管理。

  3、成员素质较低,发展后劲不足。人才缺乏,成员综合素质低是制约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一大因素。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带头人大多文化素质、农技素质不高,适应市场经济的素质和能力不强,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更是缺乏。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文化素质偏低,基本上只有中小学文化程度,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也是极少数,整体素质很难适应现代农业的生产需要和要求。部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无经济成分实体,合作组织服务层次低、产业规模小、经济实力弱、辐射带动能力差,缺乏规模扩张的动力。

  4、管理机制滞后,扶持力度不够。首先,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工作存在着多头管理和指导不力的现象。市虽明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归市农业局农经站负责管理,但农经站由于人少事多等原因根本管不过来,指导和服务等工作基本上难以开展。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过程中,涉及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部门有各级涉农部门、各级科协、各乡镇,这些部门都可以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立进行批复、指导,造成了管理混乱,情况不清,指导不力。 其次,各级政府虽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在资金和信贷方面也给予了一定的扶持,但数额有限,力度不够;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兴办实体或开展综合服务中,信贷、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的政策支持不够;政府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合作思想、合作原则、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不足;农业科研、推广组织及有关涉农机构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难以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系统的服务支持。

  三、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对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识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大农民群众为提高组织化组织程度,共同组建的一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新型经济合作组织。它是连接农民与市场的重要纽带,是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力量,提高农民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的重要途径,推进农业产业化的重要载体,增加农民收入重要渠道,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和落实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当今世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凡是受市场经济支配的农业,都存在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而且这种组织已经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事关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事关“三农”问题解决,事关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战略的实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日程,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到行动上;要把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做好“三农”工作、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抓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协调指导力度。

  (二)进一步加强协调指导工作

  我市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虽有了一个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组织规模小,资金少,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弱,这一阶段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引导、规范。 目前,我市各级政府在组织指导合作经济发展上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职责不明,责任不清,手段不够,力度不大。为此,建议市政府进一步明确县以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发展协调指导职责,并成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市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仍设在市农业局,明确具体目标任务,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协调工作的指导。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统一管理和指导的职能。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好发展规划,抓好试点示范,搞好分类指导。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及时为专业合作组织的成立、登记、运行等提供辅导和咨询服务。要深入实际,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究对策,为党委、政府提出决策建议。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规范管理,完善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运作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和积累发展机制。县乡两级农经机构应尽快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监管服务制度,建立完整的专业合作组织档案,时刻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动态,加强指导和服务。乡镇党委政府要把引导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结构调整、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三)加大财政扶持和政策支持力度。

  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财政资助是农村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保障。由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除政府资助外的各项资金来源面窄量少,资金短缺已成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瓶颈。XX年全市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获得资金支持54.50万元,与贵阳、遵义等投入的二、三百万相比差之甚远,应当加大财政扶持力度:(1)政府应设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发展项目资金。在财政支农资金和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为创办各种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必要的启动资金;(2)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作为贷款贴息,以低息贷款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3)在各种综合性和专项投资、拨款、贷款、基金项目中,应列入支持合作组织的相关项目;(4)政府涉农项目的申报可以适当地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倾斜;(5)实行对新办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给予补助,为农服务的大宗固定资产投入贴息,对从事一定经营活动、确有还贷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担保。

  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1)税收减免。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4项税收优惠政策,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合同,免征印花税。要积极研究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下,借鉴外地的经验和做法,加大支持力度。(2)信贷优惠政策。加大农村金融网点建设力度,改变全市农村金融网点布局不足的现状。目前,全市农村还有39个乡镇没有金融网点,要把农村金融网点建设纳入农村改革发展规划。信用社在信贷资金安排上要向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积极帮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解决发展中资金困难问题。要支持鼓励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组建民间担保公司,开展信贷担保业务,开展互助性融资担保。(3)提供便捷服务。工商部门要完善登记制度,简化登记程序,进一步降低登记门槛,放宽注册资金标准,减免登记费、验资费和工商管理费等;对办理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企业实行优先受理、优先核名、优先登记、优先提供咨询服务,在登记注册上提供工商法律帮助,指导专业合作组织完善相关登记手续。交通部门要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设“绿色通道”;农发、质监、科技等部门要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上提供优质服务;国土、发改、金融等部门各施其职,积极配合,认真执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形成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氛围。(4)实行项目倾斜。国家投资的退耕还林、品种改良、畜牧、扶贫、产业化、基本农田建设、改土改水建设等项目,重点向有优势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基地集中;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设备引进应纳入农业综合开发、扶贫整村推进、农业产业化项目总盘子给予统筹安排。(5)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以乡镇农业服务为重点的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农村“信息入乡”网络建设,推进市、县(区)、乡联网;进一步加快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农业质量监测体系和和农业标准体系,建成一批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力发展流通中介组织,加快农产品加工、存储、保鲜和运输体系建设,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造条件。

  (四)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力度。

  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是一个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它的发展及发展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成员的素质和认识程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从提高农民认识和合作能力入手,让农民知道什么是是合作经济,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好处,合作的游戏规则是,怎么合作才有效率等,从而降低合作组织的制度创新成本。我市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就是农民对发展合作经济的认识不足,平等合作思想和合作意识淡薄,积极性不高,风险意识较差,只能“利益共享”,难以“风险共担”。因此,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合作经济基本知识,澄清模糊认识,唤起农民的合作意识,降低传统习惯对农民的负面影响,增强和提高广大农民参加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

  农业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加大对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管理人才的业务培训工作,努力通过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及职能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培养一批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把握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基本理论和具体操作方法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才。当前,重点要抓好现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理事会人员、监事会人员、骨干人员的培训,在基层干部和农民中间造就一批熟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本知识的骨干。

  (五)正确处理发展中的几个问题

  1、坚持“四个原则”。一是“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己的组织,这就决定了政府及其部门只能进行鼓励、支持和指导,绝不能搞强迫命令和行政干涉;在内部管理中要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成员对组织内部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二是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的发展原则。走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的发展道路,不能搞一刀切。发展以什么形式和方式,应由农民自己选择、决定,只要是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发展方向,起到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作用,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和方式,叫何种名称,都予以肯定、鼓励和支持。三是发展与培育特色主导产业相结合的原则。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以产品为纽带,体现地方特色。要紧紧依托和发挥当地的比较优势,以优势特色主导产业为导向,从农民合作要求和市场需求出发积极组建体现主导产业特色的专业合作组织。四是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的原则。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业市场化发展中的新事物,不能强求在短期内发展较大的规模,要立足市情。在发展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农村发展的实际和要求,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不能急于求成,以防欲速则不达。

  2、处理“四个关系”。一是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关系。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之上,决不能侵害农户的经营自主权,决不能形成对农户经营自主权的剥夺。二是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村集体组织的关系。目前,两者的职能、组织形式的差别,各有侧重,不能相互代替。但从长远看,用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原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改造,加强其合作功能,十分必要。三是政府推动与群众自愿的关系。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需要政府的引导推动和必要扶持,但必须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不能搞包办代替,更不能强迫命令。四是发展与规范的关系。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初期,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完善是正常的,不能求全责备。要本着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在发展的基础上逐步规范。

  3、把握 “四个趋势”。一是合作领域纵深化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仅限于生产领域的一般合作已经不适应农产品竞争的要求,必须促进合作由生产领域向加工、流通领域拓展,通过加工、流通企业的带动实现产品增值、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二是合作方式紧密化趋势。办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关键在于组织成员之间结成利益共同体,要通过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规范各自的行为,正确处理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与农户的利益分配关系。三是合作组织实体化趋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搞好自我服务、满足自我需求以外,必须增强经济实力,扩大经营范围,提高经营效率和竞争力,增强对农民的吸引力。四是外向型发展趋势。目前,大部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局限于在本村、本乡开展经济活动,不少合作经济组织还处于“单打独斗”状态,但仍有部分合作组织出现了跨区域发展态势,如发耳姜业协会等。要加强外向型跨区域合作的联合引导,促进合作经济组织从本土型向外向型转变,提高合作经济组织的外向度,进而提高合作经济组织的辐射水平和经济效益。

关于农村妇女土地确权登记情况的调研报告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各项财产权益,是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益,是他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为全面了解我县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探索充分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有效途径,减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发生,全面促进和谐宝应建设,今年来,县妇联采取座谈访问和调查统计相结合的形式对我县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确权情况开展了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县农村妇女土地确权登记基本情况

  经我们初步调查统计,截止目前,我县有土地承包的240个村中,有2861个组、18.85万户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重新签了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率达100%。其中妻子作为共有人名下有地的是179922个,占农村妇女总数的99.9%,以女方姓名登记确权的8599个,占登记总数的5%。全县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确权基本得到较好的落实。另外,没有土地的妇女有118位,其中女儿户有27个,离异后留在本村的妇女16个,离异后回到娘家的妇女31个,丧偶回到娘家的妇女2个,落户外来妹42个,我们对她们没有土地的原因进行了侧面了解,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以前在集镇买了户口,现在因农村政策的优势,又想迁回来,村民不同意。二是嫁进的户口未转来的外来妹。村里分田以户口为依据,户口不在本村不好分田。三是离异妇女外出打工,户口空挂本村的。因目前有打工收入,她们暂没有对土地有强烈要求。四是因婚姻的变化,改变居住地的,但现居住地未到调田时间。

  二、县妇联在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主要做法

  去年以来,宝应县妇联多措并举,着力“三个力推”全面推进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确权登记工作,切实维护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

  1、政策保障,力推确权登记工作。XX年开始,我县全面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土地确权登记是妇女土地权益的基础保障,县妇联紧抓契机,3月初,联合县民政局、法院、农工办下发《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工作意见》文件,明确工作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召开乡镇妇联主席会议,重点部署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确权登记工作,并要求各镇妇联主席就文件要求进一步跟踪推进,分别与本镇民政办公室、法庭、农经中心做好对接、推动工作,加强这三个部门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高度重视。我们要求各村妇代会主任一边做好宣传工作,一边主动介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全过程,确保每个妇女都登有其名、名下有地。

  2、联动协调,力推村规民约的修订。今年来,县妇联要求各镇妇联深入各村,对各村村规民约进行一次调查,重点调查村规民约中是否有侵害妇女权益的条款。经筛查,全县240个村均没有明显侵害妇女权益的条款,但村规民约中也没有对妇女土地权益维护的具体规定。针对这个情况,县妇联主动联合民政局,借两委换届契机,对村规民约进行一次修订。县妇联牵头拟定了3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的基本原则,强调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并对出嫁、离婚以及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作了具体的规定。“3项原则”由各镇妇联推向各村,目前已有95%的村把“3项原则”加入本村的村规民约。

  3、突破重点,力推妇女土地承包问题解决。我县妇联积极维护失地妇女的承包权益,针对特殊妇女的需求,把握重点,攻克难点,较好地为她们解决了土地承包的问题。夏集镇双塘村土塘沟组董家芹与前夫离婚,前夫家不给董家芹母女责任田,造成生活困难,镇妇联协同司法所、综治办帮助调解,前夫同意将责任田分给董家芹种。泾河镇灶户村王梅,刚嫁到本村时还有一年才到分田的时间,妇代会主任沈素英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把王梅所在组的女党员,女干部叫到一起开会商量,并做了很多准备工作,终于在年底的时候帮王梅分到了承包田。

  三、我县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陆续出台,种田效益增加,农民争地惜地的现象普遍存在,引发了一些农地矛盾与纠纷,涉及妇女权益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合理不合法现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正常解读是保持土地承包关系三十年不变。农村人口增减变化不能及时进行承包土地调整,而人口增减变化除了生死,最主要的就是妇女婚嫁。目前,我县有的村组实行的是3—5年、5-XX年调整一次承包土地的村民自治管理方法,尽管不符合承包法,但是,这些小调整能解决大多数妇女在土地承包权益上的问题。经调查,我县只有26%的村实行这种“合理不合法”的管理方法,人口流动快和调田时间长始终还是一个矛盾。

  二是婚嫁不落户现象。有些农户子女婚嫁,由于各种原因,新娘户口不随迁,有的甚至长期不迁入,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就不能在当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在土地二轮承包前没有迁入的,现在就很难有法律保障,对这类问题,通常只能靠与当地村民协商解决。

  三是弃耕又返乡现象。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农田负担有了大幅度减少,农村田地有了较明显的收益,而在之前因负担问题弃耕的农民,尽管现在多数仍然在外打工,甚至有的已经有了固定的工作,其中有不少是外出打工妹,他们仍然回乡要田。在实际工作中,我县对这类人员的权益是给予保障的,但是,各地均有一定的前提条件,要求其补交一定数额的公益事业费,以弥补当地公益事业支出经费的不足。

  四是离婚难维权现象。调查显示,我县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五类妇女中离异的占比较大,这是因为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通常分田以户为单位,所以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致使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土地承包权难保。调查也显示,离婚妇女在外地、在城区打工的占95%,有的户口空挂本村,因目前有打工收入,暂没有对土地有强烈要求。村里也便把她们当做“城里人”,即使重新调田,也不会告知其来参与。这种“两不相找”的状况,其实存在一定的隐性矛盾。

  四、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农村妇女是推动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要想把她们的积极性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就必须切实保障她们的土地承包权益。目前我县农村妇女所面临的土地权益问题,主要涉及到农村户籍制度、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以及人口流动与调田时间相矛盾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积极介入和监督。

  1、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多种有效载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真正深入人心。一是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二是广泛深入地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文明进步的性别平等观念,营造男女两性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三是要提高妇女群众的法律意识,动员她们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懂得在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加大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执法力度。对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各种不法行为,要依法查处,为受害妇女撑腰壮胆。一是各级政府应对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村规民约等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对其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坚决予以废止。做好村规民约的备案工作,制定村规民约等相关规定、决议时应报乡镇政府审查,并由乡镇政府监督其执行情况。二是农业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完善仲裁程序,妥善解决农村妇女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权益纠纷。三是司法机构应尽快出台司法解决,确定村民权益受到侵犯可采用的法律救济措施,对一些明显侵犯出嫁女和离婚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件,指导地方法院依法受理,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3、加快有关法律条文的修订与完善。应尽快研究制定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补偿和村级集体福利分配的实施细则,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都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要解决离婚后土地难分割或夫家拒给田的问题,只有探索将妇女个人的土地承包权从家庭中剥离出来、从婚姻中剥离出来的合理有效方式。从长远来看,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个人化是解决农户家庭成员之间利益冲突的必要措施,在这个前提下,家庭承包经营权才能在家庭内部基于婚姻、继承等原因发生流转。法律上可以考虑明确家庭承包经营权由承包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家庭成员按份共有,但同时也要明确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家庭成员可因婚姻或者继承等原因而取得家庭承包经营权或者成为共有人;对于家庭成员因退出家庭或者其他原因而要分割、处分或者继承共有份额的,可设置一定的限制性条件,确立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家庭成员、继承人或者共有人等的优先权。这样才能有效保障离婚、丧偶等特殊妇女的土地承包权。

  4、加大对村民自治有利措施的宣传与推广。规范政府监督和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确保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一致性。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工作方针,按照农村土地承包多年不变的政策,对于人地矛盾突出的地方,按照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意愿,在民主参与、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因村制宜进行微调,有效化解部分人地矛盾。目前我县有26%的村实行3—5年调一次田的做法,实施效果较好,今后可以向全县推广和宣传,切实保障我县每位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

关于农村基层工会组织经审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我们刘家店镇现有机关工会1个,企业工会11个,新型经济组织和新型社会组织工会9个,共有工会组织21个今年8月,我们以全面把握全镇各级工会经审工作动态现状,科学的推动镇域各级工会组织经审工作日益规范为宗旨,对全镇工会组织经审工作情况进行了现状调研。调研的结果表明,全镇各级工会组织经审工作基础稳固,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通过规范创新的措施,突出发挥作用。

  一、农村基层工会组织经审工作的“四个基础”不断增强

  通过对镇域内的北京敬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实力得机电有限公司,北京鑫利源等11个企业工会经审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分析表明,全镇多数企业工会经审工作初步形成了“四个基础建设”不断增强。

  (一)、经审组织基础不断增强。从对镇域内11个企业工会经审工作情况进行调研的情况来看,均按照全总、市总和区总工会的要求,在工会换届选举时,坚持经审会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注重选配具有专业职称的人员兼任经审员,积极组织经审员参加上级工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11个企业工会中,经审组建率达100%。在所调研的单位中,基层基层工会经审组织建设情况大至为三种模式,一是1个机关工会,成立经费审查委员会,配备兼职经审员为1至3人。二是11个企业工会,选举产生了1名经审员,负责日常具体事务。这些单位经审组织健全,人员配备到位。三是9个新型经济组织和新型社会组织工会,因为没有独立的经费来源,只选举产生一名经审员,负责具体经审工作,为推动工会经审工作全面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经审环境基础不断增强。通过加强工会经审组织建设,把经审工作与修改后的《工会法》及其他制度文件一起发到到基层,在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下同其他业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等多种方法,得到了镇党委、镇政府的重视,切实研究解决经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认真贯彻落实全总《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从机构设置、人员落实、经费保障等各方面为经审工作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生活环境。

  (三)、经审制度基础不断增强。健立完善审查监督机制。在调研中发现绝大多数单位都制定了《关于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意见》、《关于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办法》、《关于对计提拨解工会经费实施审查审计监督的规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工会经审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经审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工会经审工作信息制度》、《经审人员学习制度》,并对各项制度进行广泛的宣传,逐步落实,通过各项制度的健全完善来规范工会经审工作,促进工会经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经审效能基础不断增强。提高经审监督效能。一是开展同级审查审计,坚持每年或半年对本级工会经费预决算进行审查。二是对重大事项,如工会文体活动、职工度假,购置电脑,电视等固定资产和大额资金的运行等,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积极催缴拨解就、上解经费入库。三是是开展对送温暖物资等专项审计,确保专项资金用于困难职工身上,保障工会工作的顺利开展。通过各种审计项目的开展,促进了工会经费的增收,促进各级工会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带动基层的全面发展。

  二、农村基层工会组织经审工作急需解决的“三个难题”不容忽视

  通过调研和我们平常掌握的情况分析,全镇各级工会组织经审工作还存在着三个方面急需解决的难题。

  (一)、经审机构形同虚设,经审工作难以开展。部分基层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及经审组织目的只为完成任务,至于组织建立后如何完善制度,对如何开展工作,如何发挥作用等方面的重视程度不够,经审工作难以开展。

  (二)、经审人员形同虚设,经审工作难以开展。包括镇乡街道一级工会组织在内的基层工会经审机构都是以“一人多职”的方式设置配备,经审人员兼职过多,精力有限,难以开展经审工作;少数工会经审人员不具备会计、审计等专业技能,对国家和工会财经法规制度不熟悉,业务素质较低,难以胜任审计工作;个别经审人员特别是中、小企业经审人员对经审工作重视不够,责任心不强,积极主动性差,难以做好经审工作。

  (三)、经审效能形同虚设,经审工作难以开展。审查审计程序不够规范完善,以审查代替审计的情况带有一定普遍性;审计方式方法、内容单一,审计监督流于形式,审计质量较低;对审计结论意见的整改落实力度不够,制约了审计监督、服务职能的全面履行和发挥。同时在基层工会还存在审查审计工作开展缺乏基础,无对象可审的情况。比如职工人数少、工会经费少的单位及部分非公企业工会,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工会经费由企业财务管理,无专户,审计工作无对象,无资料,经审工作无从谈起,没有着落。

  三、农村基层工会组织经审工作应该完善“四个建设”

  通过对全镇农村基层工会组织经审工作现状的调查研究认为,今后做好我镇农村基层工会组织经审工作应该进一步完善“四个建设”。

  (一)、完善经审工作机构建设。借着北京市工会工作会议的“东风”,抓住组建镇、乡、街道联合工会工作机遇,继续抓好新建工会组织及工会组织换届时经审组织的健全完善;抓好经审人员的配备,把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有责任心的工会会员选调到经审部门,依据市级以上党政部门,工会组织的相关政策,配备专职工会经审干部,落实政治和经济待遇,定编定职岗定责,严格考核,责权利奖惩兑现。规范经审干部的培训,通过举办专业知识培训、以会代训、参加上级举办的审计干部后续教育培训班等灵活多样的业务培训方式提高经审干部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提高农村基层工会组织经审工作新水平。

  (二)、完善经审工作制度建设。认真抓好工会经审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加大对农村基层工会经审工作考核力度,将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向基层工会延伸,使基层工会经审工作从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经审人员素质提高以及审查审计职责的全面履行上逐步规范和完善,建立经审监督的长效机制,推动经审工作持久深入的开展,确保经审监督职能的正常履行。建立完善审计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审计行为,控制防范审计风险。制定审计程序、文书方面的规定,制定审计操作规程,对审计过程进行严格控制,做到审计程序合法合规、内容完整、方法恰当,推动工会审计程序和文书规范,制定审计质量控制规定,建立审计质量控制体系,提高审计质量效率。

  (三)、完善经审工作效能建设。审计是经审工作的根本,要按制度规定开展审计工作,规范物资管理、服务大局的角度全面履行审查审计职能,进一步扩大审计的工作面,拓宽审计内容,加大跟踪检查力度,促进审计问题整改落实到位。通过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不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农村基层工会财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通过计拨审计,找出经费收缴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费收缴率;通过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方向、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审计,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使有限的经费多为会员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促进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党风廉政建设。

  (四)、完善经审工作环境建设。积极开展农村基层工会组织经审工作情况调研,加强理论调研,及时发现经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措施和对策。通过调研,及时发现亮点,帮助好的单位总结经验,用以指导和带动面上工作,帮助较差的单位找出差距,督促改进提高,进一步明确新形势工会经审工作的重点和任务,找准工作的切入点,研究探索新的审计机制,确保各项审计监督任务的落实,为促进工会工作的健康发展,营造健康良好的社会环境,赢得各级党政部门,工会组织领导及全社会的关注支持和帮助,争创农村基层工会组织经审工作一流佳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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