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解决涉诉信访案件申请执行人迫切需要解决的基本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体现为民司法的宗旨,针对已进入执行程序,而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xxxx省金溪县人民法院积极依靠各级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通过司法救助,缓解当事人燃眉之急。自2013年12月份以来,该院共对7案12人进行司法救助,救助金额28.3万元,执结案件7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但是,实践中,一部分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又未得到司法救助生活陷入困顿,时常到法院及政府部门上访、缠访,降低执行效率,损害司法公信。笔者现从一案例简要分析目前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案件执行经过(江某某、徐某华、徐某风申请执行杨某某、黄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2008年12月,被执行人黄某某将其自建房屋的墙体粉刷发包给被执行人杨某某承建,杨某某雇请徐某某与其一起粉刷墙体。同年12月11日,徐某某在从事雇佣工作中,不慎从脚手架上踩空摔跌至地上,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同年12月16日,徐某某亲属江某某等三人向金溪县人民法院起诉,2009年3月2日,该院判决杨某某、黄某某分别赔偿江某某等三人各项损失66091.5元、15530.5元。2009年4月28日,江某某等三人向该院申请执行。
受理执行案件后,执行法官依法向杨某某、黄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陷入僵局,江某某等三位申请执行人多次到该院及政府部门上访。2010年至2011年间,执行法官陆续从被执行人黄某某账户扣划存款共计6200元。因被执行人杨某某家庭困难,其自身又患有心脏病,该院无法对其司法拘留,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杨某某便外出务工,无法找到其下落,江某某等三位申请执行人的赔偿款未能得到全部执行,执行陷入困境。
面对执行困境,执行法官一方面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政法委汇报执行进展和遇到的困难,争取政府资金支持;另一方面,积极与江某某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民政部门沟通协调,为江某某办理低保,解决其燃眉之急。在执行法官的努力及省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下,今年1月17日,江某某等三人终于获得了40000元救助款,并自愿签署停访息诉协议及放弃部分债权承诺书,该案通过司法救助圆满化解。
二、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司法救助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问题:
1、救助范围小。实施司法救助的案由狭窄,通常以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实施司法救助的对象,且要求赔偿数额较大,其他类型的案件救助寥寥无几。
2、救助金额有限。实践中,法院按要求上报的案件需救助的数额很大,而最终获批的只有3—5万元,甚至更少。申请执行人由于赔偿未能实际到位,往往在救助金用完后继续上访。
3、救助次数有限。司法救助通常都是由各级党委、政府、政法委等牵头发起,由法院上报案件,每年开展司法救助的次数就一两次。而法院受理的案件源源不断,需要司法救助的案件不断增加,现有的司法救助次数远远不能满足于需要救助的人员。
4、救助金发放周期长。通常情况下,开展司法救助由各级党委、政府、政法委等发文至法院,由法院上报案件材料至救助机关审批,通过审批后,再由救助机关将救助金转至被救助人所在政府的财政账户或法院账户,再由法院支付给被救助人。从救助文件下发至被救助人领取救助款,少则一两个月,多则大半年,影响救助效率。
三、对司法救助的建议
1、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司法实践中只将赔偿数额较大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为司法救助的对象,部分数额较小且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未能得到有效救助,而实践中数额较小且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大量存在,因未能得到执行,激化社会矛盾,影响司法公信。因此,应将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律纳入司法救助的对象,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救助。
2、增加救助金额。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应根据申请执行标的全部或大部分进行救助,使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以全部或基本实现,待法院执行到位后予以返还。
3、建立司法救助常态化机制。应由法院不定期向党委、政府、政法委等部门申请司法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开展司法救助。
4、缩短救助金的发放周期。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材料一经审核批准,救助金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转入专门账户,并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使困难群众尽早享受司法救助的温暖。
5、设立司法救助基金组织。由政府主导,国家财政专门拨款,同时吸纳社会捐款,以弥补司法救助基金的资金缺口。将司法救助作为由政府支持、社会帮扶的长期性社会公益事业,在政府主导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