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土调研报告3篇

时间:2023-07-07 02:07:57 作者:会员上传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举措,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土资源管理作为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越来越走向法制和法治理念的今天,它必然也要适应这种趋势,这是社会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自身进步与发展的要求。如何及时发现本系统法制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是国土资源管理人员不断探索的问题。

  一、**国土资源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建设

  我国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分两个阶段颁布实施。

  第一阶段:《矿产资源法》1986年10月1日、《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 这是规范全国范围内国土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之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2月1日、《测绘法》1993年7月1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87年9月29日、《**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1988年10月15日相继颁布实施。从此,我国对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由无章可循到有法可依,实现由人治向法制化过渡。

  随后,**市结合国土资源管理的实际状况,于1991年9月2日颁布实施了《**市<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市、县、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界定了基本的职责,推动了我市国土资源管理的机构建立、法制健全。

  第二阶段,《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颁布实施。《**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7月1日、《**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99年12月1日颁布实施

  可以这样认为,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框架逐步构筑成型且颁布后的XX年里,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有法可依的轨道。但这些有关的法律受到计划经济思路的束缚,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宏观上加强对国土资源的管理的力度还不够,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使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借鉴了国外对国土资源管理的好作法。矿法中最明显的就是对勘查、开发矿产资源进行行政许可,而且通过有偿的方式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作为财产权,可以使用、受益和处分;土地法中对基本农田保护,城镇国有土地使有权出让、转让,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自然保护区土地等土地资源管理做了专项规定;全国人大、国家监察部、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触犯法律、法规、规定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使基层土地管理部门在具体工作实践中便于贯彻落实。

  在**市,随着国土资源经济在全市经济发展中所占的份额比例愈来愈大,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诸如对无证矿山查处取缔没有具体的标准、收购无证矿山矿石查处无法可依、违法用地行为查处难、执行难等,市人大、市政府清醒的认识到,要使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国土资源管理,就必须以立法形式制定我市有关规定,使管理规范更加具体,对违法行为处理便于操作。本着坚持“符合实际,适应形势,避免重复,补充完善,便于操作,有效实施”的原则,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市土地管理办法》、《**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于XX年颁布实施,将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今后思路和想法,以我市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确立了国土资源规划的权威性,规划一经批准,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组织实施;明确了国土资源管理的全方位性,全过程的管理;强调了国土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性,加强了对区域环境资源的保护;赋予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时一定的强制措施;摆正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管理职能的事务中合法位置,加强了国土资源管理对**地域经济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解决了个别地方政府不适应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命令等的撤销和纠正的程度等等。

  《**市土地管理办法》、《**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历史时期。从此,在我市形成了以《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为基础,以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为配套的国土资源法律系统,这为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秩序的正常化,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法制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市的国土资源法制体系相对比较完善,但由于国土资源法制建设起步比较晚,加上历史惯性比较大,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现行的法制规范在实践运用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制约着国土资源管理的改革,要使国土资源管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还需进一步探索。

  (一)现行的管理体制尚不能完全保证国土资源法律规范的正确实施

  尽管现在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实行相对垂直管理,但由于人员编制、财政供给仍纳入地方政府管理,当政府决策与法律不尽符合时,有时还不得不听从地方政府的意见,否则就是不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另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机构改革中行政编制很少,大部分人员属于自筹自支的事业编制,仅靠管理费、资源补偿费等返还合理收入,很难维持办公、办案等日常费,还有部分县局拖欠职工工资严重,办公条件较差,被人称为“四无”(无房子、无车子、无桌子、无窝子)办公单位,不利于依法行政。

  (二)违法行为发现难、调查取证查处难

  违法行为发现难,其原因一是矿产违法地点客观上都比较偏远,不易发现;二是当地居民,在农闲时基本上都在附近的矿点打工,害怕举报后违法矿点被取缔无处打工,同时害怕受被举报者打击报复,没有举报的积极性;三是有些违法行为,如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经现场实际测量,难以定性。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需要由法定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又没有这项经费去支付测量费用;四是非法转让、承包采矿权或合伙取得采矿权其中的股份转让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由于均采用隐蔽方式,很难发现。在现实采矿活动中,采矿权人往往不亲自参与管理,多采用委托他人管理的办法。在平时监督监察中,即是发现管理者或施工人员有变化,也不好确认采矿权是否转让。矿业权人多数不在矿山居住,若到矿山调查,其委托的管理人员或是施工人员一般都拒绝提供证据或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尤其是形成非法转让事实,在外县居住的矿业权人,调查人员远道而去,他们却避而不见,更是难取证。没有取得有效证据,也就无法处理。因此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应增加相关人员对查处违法活动有如实作证的义务的条款。

  行政处罚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具有对人、对物的行政强制权,没有上述权力的保障,经常受到违法当事人围攻漫骂,行政执法工作经常受阻。诸如现行行政案件的相对人作伪证;向行政机关提供假证;拒不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拒绝行政机关检查;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调查等诸多现象,在行政处罚中运用现有行政权力都不可能合法有效的予以解决,寻求司法支持又缺乏可操作性法定程序,导致行政执法人员或采取非法手段行使行政权,或渎职、失职不作为。这两种做法都是对法治社会的一种践踏。

  (三) 违法案件查处难

  有许多比较大的违法案件,在调查取证中证实:当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完成上级指令性经济指标(或所谓的政绩考核标准),以牺牲环境资源、群众利益为代价,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边开发建设边报批手续,甚至不办理任何手续。对此违法案件的查处,轻者置之不理,重者政府给你“颜色”看,说你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拌脚石。我们的人财物在当地政府,查了难处理,不查处是渎职,关键是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措施。虽然,以前当地政府就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执法难问题,也曾联合有关委局、司法、纪检等部门,出台了有关文件和规定,但真正遇到重大案件时,关系网络人情风,制约了精诚协作关系,影响依法行政。

  (四)违法案件执行难

  有许多违法案件,经过复杂的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超过三个月的诉讼时效时,才能最终移送法院强制执行。但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执行率相当低,违法行为所付出的成本太低(有些还比正常的合法行为成本还低),从客观上助长了违法行为的滋生;另一方面,经过这漫长的时间过程,有些违法行为人,尤其是无证采矿者,早已是人去楼空,只剩下几个废弃的巷道,起不到惩治违法的目的。上级机关应当与法院做好协调工作,在基层地矿管理机关,设立执行室,以加大执行的力度,真正打下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五)仍有大量法律调整的真空地带与空白点,违法行为定性难

  在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规定有“以采代探”、“边探边采”、“试采”、“滚动勘探开发”等述语,但既无界定机关,又无界定标准,界定程序,对该类违法行为的查处难以定性,需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其界定清楚。

  (六)“游击式”乱采滥挖矿产资源行为是监督检查工作的难点之一

  非法采砂、采石等活动流动性大,执法人员前去检查,他就撤走设备,检查人员一走就偷着再干。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游击式”违法活动比较困难。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矿产“游击战”违法现象,应从立法上增加可以没收当事人生产设备、工具(含运输工具)的条款,加大惩处的力度

  (七)相关法律、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交叉,存在矛盾

  在河道砂石开采管理中,多头管理的弊病不时显现。如有一个采砂企业,去年根据水利部门办理的采砂许可证范围及年限办理了相应采矿许可证,可今年水利部门根据其上级的安排,对该采砂矿区进行拍卖,原企业未能中标,我们依法办理的采矿许可证却变成一纸空文,实际上是水利部门否定了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这些需要上级机关在立法时给予充分考虑,加以解决。

  (八)有关问题规定不明确、不具体

  现行法律、法规还存在着有些规定不太明确的地方。一是在部分矿区,还存在着一些依靠后台或经济实力撑腰,干扰正常采矿活动的矿霸行为,迫使一些矿主放弃转让矿业权达到强买强卖之目的,对此应如何处理没有规定;二是对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没有规定追溯年限,基层难以操作;三是勘查作业时,采出的矿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不明确,勘查作业所生产的附产品矿石应否缴纳资源补偿费不清楚。应对类似问题如何处理予以明确。

  (九)上下级矿产管理方面脱节,管理者不发证、发证者不管理,

  现有矿产资源法律体系中,发证权过于集中,34种矿产不管储量和规模大小,发证权统统收归省级以上地矿管理部门,基层国土资源部门不发证,上级发证后,下边不知道,且发证程序为自上而下,按基层地矿部门掌握的情况,认为不该发证的却发了证,出现了矿权纠纷不好处理;一些办矿单位认为基层地矿部门无实权、无用处,根本不把基层地矿部门放在眼里,不服从管理;探矿权人在取得探矿权后,根本没有探矿技术和能力,目的不是为了探矿,而是为了圈占地皮,坐收渔利,私下买卖或与他人签订“联合探矿协议”,实则是非法转让矿权,从中牟利。

  (十)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太轻

  在目前刑罚中,一个人偷盗公私财产几千元就可以定罪,而现行的矿产资源法中,无证开采、浪费破坏国家矿产资源、破坏矿业秩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却难以认定为犯罪。《矿产资源法》1986年颁布,《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至到XX年才出台,但其认定机关为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无证采矿等严重违法行为,首先要调查取证,请有资质的单位测量,然后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再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程序复杂,周期漫长,难以达到惩处违法行为的目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采矿,都是把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居为己有,这本身就是一种偷盗行为,应按偷盗定罪处罚。要想维护良好的矿业秩序,关键不在于管住矿山,不是多封几个矿口,而是要管住人,在矿业秩序混乱的地区,对一个违法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其效果不知要比“封矿口、拆工棚”要好多少。

  三、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法制建设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一) 国土资源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经济基础,忽视现在的管理,未来难以估量。建议改革现在的管理体制,实行相对垂直管理,参考司法、国(地)税务管理模式,财政供给、人员编制等部分仍纳入地方政府管理;对国土资源的管理实行真正的严格保护、科学利用、持续发展,就必须制定长远规划,加强管理,也就是对执法监督检查由上级垂直管理,重大案件执法检查调度制,便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法的严肃性。

  (二)完善有关的法律条款。针对《矿产资源法》39、40、41、44条,对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应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150号令)应增加拒缴、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追缴年限的条款,严厉追究干扰矿区生产秩序和拒缴、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违法行为。给“破坏资源”、“边探边采”等给出明确的量化标准、认定程序和认定机关,便于具体操作。

  (三)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对各矿业权人实行定期图纸交换制度;设立专项资金,实行举报查实奖励制度;实行各矿山总工程师委派制度,由各级地矿管理部门向各矿山收取专项资金,支付所委派人员的工资。

  (四)提高矿业权流转审批工作效率,或小型以下矿山企业采矿权转让授权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报原发证机关备案。

  (五)要打破“管理者不发证,发证者不管理”的不正常现象。强化基层地矿部门的行政职能和作用,变目前自上而下的办证程序为自下而上,没有基层地矿部门的意见,上级部门不能办证。

  (六)矿产资源是关系一个国家生死存亡、国计民生的不可再生的可耗竭性资源,我国又是世界上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建议修改完善《矿产资源法》。制定出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科学、严厉的《矿产资源法》,把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改为“资源补偿金”,同时新设破坏矿业秩序罪、浪费矿产资源罪等。

  (七)采用南充规范砂石开采的作法,解决砂石多头管理中部门政策打架问题,从而有效制止“游击式”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的行为。

  (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勘查作业时采出的矿产品管理及销售办法。以便有效地打击和杜绝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

  (九)实行矿产品准运许可制度,在矿产品的主要出入通道设立像木材检查站那样的矿产品检查站,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

  (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采矿权、探矿权授予新程序,全面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矿业权,以市场配置资源方式代替行政配置资源,真正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关于如何预防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调研报告

  当前,腐败问题,尤其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历来是我国各级党委和政府非常重视问题之一。特别是近几年,在国土资源领域出现腐败的案件越来越多,如何预防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成了当前治理腐败问题的难题之一。现我局就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存在现象、原因等进行调研,并对此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存在现象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土地和矿产资源的价值越来越显得可贵,加上我国人多地少,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利益的分配不均衡,导致了国土资源领域存在诱惑越来越大和出现诱惑腐败问题的环节也越来越多,成为了腐败问题易发高发的“雷区”。若要预防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首先我们就必须了解在国土资源领域中腐败问题存在现象,其现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违法违规审批土地和矿业权或审批过程中索贿受贿,尤其以超越权限、违反程序、违反政策、弄虚作假等形式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矿业权新立、转让、变更进行审批。

  2、违反法律规定和政策对土地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特别是规避“招拍挂”方式、违规设定底价、不按规定信息公开和泄密。

  3、滥设前置条件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4、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工程招投标、资金拨付审核、工程验收等环节设置障碍,从中牟利。

  5、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套取资金、设“账外账”、小金库,甚至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存在的原因

  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日益突出,成为了腐败易发、高发的“雷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党员干部防腐意识淡薄,缺乏自律性。在国土资源领域中,各个地区国土资源部门均存在党员干部的整体素质还不是很高;部分党员干部的防腐意识十分淡薄,缺乏自律性等问题。

  2、防腐制度不健全,难以监督到位。虽然我国各级党委和政府对腐败问题的预防都非常重视,但是目前尚未有一项完善防腐制度用于事前监督和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只在事后对腐败问题进行惩治。即使有部分地区制定了一些制度用于监督和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但是否将这些制度真正地落实和执行也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3、制度执行力不够,权力运行不够规范。曾记得有位名人说过:“权力的过度集中,必然会导致腐败。”国土资源领域的腐败问题层出不穷,最终的直接原因是制度执行力和约束力不强,权力运行不够规范。由于现行的体制、机制不健全等诸多因素,导致权力运行中出现“真空地带”问题即无人监督、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三、如何预防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廉政教育,增强系统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

  由于在国土资源领域中存在部分党员干部防腐意识淡薄,缺乏自律性,国土资源部门坚持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教育和廉政教育,并建立完善学习制度,经常组织系统人员观看警示教育专题片,教育和警示党员干部珍惜组织和群众的信任,正确行使手中权力。同时,结合观看警示片,组织开展“以案说纪”学习讨论活动, 提高干部职工的防腐免疫力。并大力宣传全省系统勤政廉政的先进典型,用榜样引路,提高全县系统干部职工的廉洁从政和自律意识。

  (一)保持廉政教育的经常性。党员干部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在腐败问题上并不具有必然的免疫力。因此,要站在国土资源管理全局的高度,保证反腐倡廉教育常抓不懈,拒腐防变警钟长鸣。把集中教育与日常教育有机结合起来,采取集中组织学习、开展以反腐倡廉为主题的教育活动等措施强化对党员干部的集中宣传教育。通过参加党校等组织的培训、廉政谈话等多种形式,扎实开展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构筑廉政建设的长效教育机制。

  (二)增强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在新形势下,社会生活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反腐倡廉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认真研究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及其对党员干部思想活动的影响,切实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要根据不同的岗位,不同业务、个人年龄、文化基础等制定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教育规划,开展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廉政教育活动,切忌搞“一刀切”。就国土资源部门而言,要结合近年来发生在国土资源领域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征地补偿安置、土地开发整理及地灾治理工程中的大案要案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以增强廉政教育的针对性。

  (三)确保廉政教育的实效性。要按照“突出重点对象,突出重点时段,突出重点领域”的原则,通过正面教育、典型示范和警示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增强勤政廉政自律意识,规范工作圈、纯洁社交圈、净化生活圈,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真正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面对新的形势、新的任务,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增强贯彻落实保障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坚定性,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执行力,使廉政教育取得实效。

  二、健全和完善防腐制度,加大监督力度

  为预防国土资源领域的腐败问题发生,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和土地执法监察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加大对征收征用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为确保土地及矿业权处置交易的“阳光操作”,要规范和完善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扩大社会监督面,切实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结合国土资源的发展实际,根据工作的整体部署,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坚持惩治和预防并重,在从严治标、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领导干部及中层干部廉政档案、干部廉政谈话、中层干部特别是重要岗位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二)抓好制度的落实,加大监督力度。要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制度意识,既要重视制定制度,更要严格执行制度,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要重视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坚持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切实做到有令必行、令行禁止,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要加大监督力度,在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土地开发整理、地灾防治工程发包等方面,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和干预,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程招投标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增强透明度,从根本上杜绝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和工程发包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三、加强制度执行力,规范权力运行

  制度建设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一个关键环节,以制度来管理人,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也更有利于规范权力的运行。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制度缺乏持久性。防治腐败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可谓不多、不可谓不全,但在制度执行力方面不够,有的制度在,监督检查时显得较为重要,但在不检查时将其束之高阁,成了一纸空文,使制度缺乏可执行;二是制度落实不到位。国土资源部门拥有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大额预算资金的管理和支配权。这些权力关系着国计民生的基础面,权力寻租的空间很大,较为容易滋生腐败等问题。从近几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在国土资源领域出现腐败大案要案的情况来看,大都在这样一些关键环节上出现问题。这说明我们在这些重要环节和部位还存在着制度不够完善落实监督不够到位的问题。

  (一)创新制度建设机制

  制度建设要遵循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防范性、前瞻性等特征予以建立、健全和完善,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如何管权、管人、管事。同时制度建设也是为了加强制度的执行力,规范权力运行。

  (二)创新监督制约机制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关键,创新监督制约机制是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

  1、突出监督重点。要转变职能,理顺关系,提高效能,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水平。要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入手,认真抓好干部队伍作风建设。要强化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充分发挥民主生活会的防范和监督功能,强化党的纪律检查职能,切实发挥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作用,努力做到权力在哪里,监督就在哪里,改革到哪里,制度就完善到哪里。坚决纠正和查处有令不行、有法不依、顶风违纪的行为。

  2、改进监督方式。突出前瞻性和预见性,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要求作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制度创新,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寻求预防腐败的治本之策。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全面介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强化党外监督。把党内监督同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确保监督到位。同时,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相关制度建设,完善审批方式,加强后续监督,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和监控机制。

  3、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监督权利,逐步形成覆盖面广、渠道畅通、反应灵敏的监督网络,切实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国土局法律法规宣传培训调研报告

  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结合我县实际,我带领政策法规股人员,对全县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我就我县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谈点看法。

  一、当前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对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思想认识不足。

  当前,许多地方领导对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思想认识不足,认为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是一项软任务,搞得好坏无关紧要,少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认为宣教工作投入大,见效慢,抓与不抓差距不大,还有的热衷于轰轰烈烈造声势,总是应付一下就算完事,认为只要进行过宣传,发放过资料,讲过课就完成了任务,没有真正去考虑这项工作到底使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提高了多少,干部群众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宣传等实际问题,导致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流于形式。

  (二)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形式单一。

  几年来,我们在教育培训上大多采用“灌输式”教学,致使学习的同志始终处于被动状态,不能有效激发学习的积极性,削弱了教育培训工作的吸引力,影响效果。教学者之间缺少必要的交流、讨论,不能达到良好效果的目的,不利于各级领导干部更好的掌握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基本内容。

  (三)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缺乏专业队伍。

  基层国土资源部门缺乏专门的宣教机构,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中主要采取国土资源部门干部职工自行组织的讲授人员,参与宣讲的干部宣讲经验不够丰富,整体的宣传素质也不高,往往是照本宣科。有些宣讲干部对知识掌握得还不够准确,甚至存在理解偏差,往往对干部群众提出的疑问不能正确解答。

  二、抓好宣传教育培训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对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有效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是党中央明确指出的。中央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目的就是通过开展宣教活动,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断提高,乡(镇)村基层干部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观念意识不断增强。乡(镇)领导干部和国土工作人员要在学法、守法上作表率、当模范,做到依法行政。基层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要增强其使命感,避免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流于形式。要不断深入到基层,了解具体实际情况,注重教育的实效。要把国土资源普法重点放在增强基层群众的权利义务观念上,即从维护基层群众权益的角度,促使他们增强国土法律意识。

  (二)创新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

  在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中,一是要在宣传教育培训的对象,内容上有重点,在手段、方式上要有创新。宣传培训的内容要突出实用性,针对性和通俗性、要从基层干部群众的需要出发,增强基层乡镇,村干部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意识,激发他们参与国土资源管理的积极性。二是要采取生动活泼、简而易懂的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积极采用案例式,互动式等培训方式,重点宣传与干部群众生产生活和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的能动性,增强教育培训的吸引力,从而在全社会营造一种浓厚的学习氛围,确保教育培训收到预期效果。

  (三)提高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的宣教队伍综合素质。

  宣传教育是国土资源工作的“形象工程”,宣传教育工作的创新不仅是全国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有力举措,也是落实国土资源宏观调控的有效途径,更是国土资源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直接体现。因此,要加大宣教干部队伍培训力度,培养一批熟悉国土资源法律,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的宣教人员,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长期化、制度化、有效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考核体系。

  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逐步健全和完善教育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实效。为此,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督查考核,量化考核,确保取得实效。

  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是一项需要长期抓,抓长期的日常性工作。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基层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加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将不断增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法制氛围将不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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