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党的八大时,邓小平同志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就明确指出,执政党的地位,使我们面临着新的考验。党除了加强对党员的思想教育之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从各方面加强党的领导作用,并且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规定,以便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鉴于“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训,邓小平同志高度重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强调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力主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工作制度,坚决彻底地革除体制、制度中的种种弊端。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十二大党章为党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建设揭开了新的篇章。从十二大党章起,历次修订的党章都为不断完善党的各项制度、消除制度缺失和各种弊端作出了持续的努力。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致力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中,把制度建设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号召全党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颁布了同党章相配套的一系列专门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胡锦涛同志强调,我们既要加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的制度建设和创新,不断完善各方面的体制机制,又要加强党内制度建设和创新,不断完善党内各方面的体制机制。从长远讲,要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着力提高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权威性,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事实表明,党的建设正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十七大党章在推进党的制度建设方面,突出的特点是在党章中首次规定了四项制度: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这四项制度中,有两项属于基本制度的范畴。十七大党章增写了“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这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有了明确的制度规定和保证,有利于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明确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这是对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丰富和发展,突出了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性意义,有利于充分发挥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
另外两项制度,即“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都是涉及具体职权划分,具有实体意义的制度规定。一方面,加大了党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主要是下级领导班子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在同级组织中扩大了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权责,重大问题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这些规定,有利于加强党内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
制度建设是一门科学。我们党历来认为,制度建设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有针对性地建立、完善制度。先有经验,后作定规,把办得到、行得通的事情办好,将经过实践检验的成功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要着力加强制度的系统性,统筹协调,成龙配套。既要重视基本法规和专项法规,又要重视具体法规乃至操作性很强的实施细则、办法等,使之相互衔接,形成整体合力。要十分重视制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抓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规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查处,切实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真正使党内法规制度成为全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方面的主要经验,也是十七大党章所体现的重要精神。
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
党章是党员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是做合格党员、干部必修的课程。十七大党章不仅对党员需要掌握的党的基本知识作了系统阐述,而且对一个党员应该是什么样的人作出了明确规范。
十七大党章关于党员的条文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这是自十二大以来就固化于党章中的严格规定,是不可动摇和发生改变的。
十二大以来党章关于党员的基本标准从未降低、改变。而党员的义务,随着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变化,不断有所补充和完善。十七大党章在党员义务部分,增写了党员要学习科学发展观和学习法律知识、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容。这体现了十七大党章的时代特色,体现了我们党一如既往地坚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严格要求党员遵守党员的基本标准,努力加强党性修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