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如用户确需在未经本公司服务人员作现场鉴定之前先自行处理故障,应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并按双方商定方案进行,同时将故障件故障形态保留完好,经鉴定属厂方责任故
障的,本公司予以保修服务,未经本公司同意、未按商定方案处理、破坏故障件之故障形态或提供情况不实等,本公司仅对可明确判定故障初始状态且属厂家责任故障的部分负
责保修服务,但只承担维修材料费及其运费,不承担用户自己发生的维修劳务费和其它附加费用。
12.4 故障发生后,用户未按操作常规设法排除而继续带病使用,造成故障事态恶化的,本公司对恶化,扩大部分不予负责,其余按第12.1 条处理。
12.5 用户对整车或零部件自行作各类改装、更换、更改等导致的各类故障(包括相关故障),本公司不予保修服务。用户换用劣质配件而发生故障或导致意外事故,本公司不予以
保修服务。
12.6 用户未按说明书规定进行使用、保养的,本公司视同其放弃保修服务权利。
12.7 间接损失不予补偿,如故障车的停车费、误工费以及停车造成的客运损失和用户的拖车费等等。
12.8 对各类易损件原则上不实行保修服务。如玻璃、垫片、灯泡、橡胶件、一般的“三漏”等;但如故障现象异常且可明确判定为产品本身质量原因的,可予以处理。
12.9 正常消耗件,如润滑剂、电解液、制动液、各种制动蹄片、雨刮片、制动鼓、离合器片等不实行保修服务。
第十三条 凡属于以下原因造成的故障不予保修服务。
1、 故障系因用户未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日常保养和各级养护而引起;
2、 故障系用户不正确地使用车辆,如电池过放电、超载等或不规范操作而引起;
3、 使用不符合说明书要求的电解液、制动液、润滑油(脂)等引起的故障。
4、 未按养护要求,调整不当、失误而引起的故障;
5、 交通事故及各种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及相关的后期故障;
6、 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坏或相关后期故障,如水灾、地震、火灾等因素造成。
7、 车辆维修等更换的零配件未从我公司处领用或购买,或者其质量、标准等不符合我公司的规定。
第十四条 整车零部件保修服务期限:根据各零部件的质量特性、使
用特性及故障发生机理等,其中部分零部件视故障类别(模式)及故障原因不同,其保修服务期限详见附录a 中的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整车车身部分保修服务办法:
1、 自出厂之日起12 个月内,表面油漆自然脱落或开裂,可修复。
2、 内饰紧固装置自出厂之日起6 个月内发生脱落,可修复。
第四章 保修服务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用户申请保修服务时,应配合本公司服务人员或特约维修单位的鉴定员对车况的察验和对故障的有关鉴定工作。
第十七条 经主管保修服务鉴定人鉴定确认,故障确属产品质量问题,按力孚科技规定,详细填写《力孚电动车售后服务记录卡》。
第十八条 建立保修服务档案和台帐制度。凡受理保修服务的信函、单据、售后服务记录卡等资料建立台帐登记,所有资料要完整并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保修服务受理的期限为自故障发生之日起7 天内。
第二十条 保修服务实施完毕后,用户应于《力孚电动车售后服务记
录卡》上签注意见、建议并签字盖章。
第二十一条 为方便用户,对价值较小,情况较易判明的保修服务申请,用户可通过电话、传真向本公司售后服务部提出,经确认后本公司将直接将配件寄出由用户自行处理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