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包方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
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方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该指定的分包
人。若承包方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方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方的
其它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方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方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
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方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方的同意,
此时发包方应负责协调承包方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方应保证承包方
不因此项分项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方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
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方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
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
发包方负责,承包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九、承包方的人员及其管理
12.承包方的人员
12.1 承包方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方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
下述人员:
(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
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12.2 承包方项目经理
(1)承包方项目经理是承包方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责
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方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负责组
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单位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
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报告。
(2)承包方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方授权的现场机构公
章和承包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承包方指派项目经理应经发包方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
方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单位。
13.承包方人员的管理
13.1 承包方人员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
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
负责支付酬金。
(2)承包方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不应频
繁调动。
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承包方在工地的管理机构
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
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还应按规定的格
式,定期向监理单位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3 承包方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
格证明,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还应在上岗前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理论和操作的
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方应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
中说明承包方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单位有权随时检查承包方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