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每日应偿付供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千分之一的罚金。
(5)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供方以延期付款总额千分之一的罚金。
(6)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无故拒绝接货,应承担因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金。
(7)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8)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供需双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和确非企业本身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经双方协商和签证机关查实证明,可免予承担经济责任。
十二、其它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十三、本合同一式 份,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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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 │ 代表人 │ 需方 │ 代表人 │
├────┼──────┼───────┼─────────┤
│地址 │ 电 话 │ 地址 │ 电 话 │
├────┼──────┼───────┼─────────┤
│开户 │ 帐 号 │ 开户 │ 帐 号 │
│银行 │ │ 银行 │ │
├────┴────┬─┴───────┴─┬───────┤
│供方业务主 │ 需方业务主 │ 签证机关 │
│管部门意见 │ 管部门意见 │ │
│ │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