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甲方收到乙方退场请求并依法终止入场经营(租赁)合同,或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取消乙方入场经营资格的,双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或取消乙方入场经营资格之日起 天内,在扣除消费者先行赔偿金、违约方违约金等发生的费用后,按"多退少补"原则,结清守约保证金或押金。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对乙方上市的食用农副产品应知或明知有毒有害或货源不明或不合法而未尽禁止、抽检、管理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和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后果。
(二)乙方入场经营政府规定或甲方认为必须抽检的产品,乙方未按本市场规定申报或故意逃避抽检的;乙方伪造、私自涂改产品单证或单证上的品种、数量与实际不符的;乙方出售掺杂使假以及国家明令禁售产品以及应知或明知有毒有害或货源不明、不合法产品的,除承担法律和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责任外,还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三)乙方违反市场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的规定,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来自非合法渠道,或经甲方或政府部门抽检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教育;
2.销毁经抽检不合格的、有毒有害食用农副产品;
3.禁止来路不明或来自非合法渠道的产品转移,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4.要求乙方作出书面检讨,并可予以公示;
5.收取抽检和组织销毁、处置有毒有害食用农副产品的实际费用;
6.责令限期补足守约保证金或押金;
7.收取违约金;
8.暂停营业 天;
9.单方解除营业场所租赁合同或进场经营合同,取消乙方的入场经营资格(但不免除乙方应负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四)甲方滥用前项权利,采取不适当方式处理,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附则
甲方选定合法的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标准,以及甲方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市场管理制度、经营规则和抽检工作规程,以及双方签订的营业场所租赁合同或进场经营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其他通讯方式: 其他通讯方式: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