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生产的种子必须经县植检站产地检疫合格。如发生检疫性病害,须请县植检站提请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可行性处理意见后方可收购,否则不予收购。
2、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制种减产,甲方视情况酌情处理。
3、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4、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鉴证机关申请调解或向遂昌县人民法院起诉。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县程管理站一份,鉴证机关一份。
甲方: 乙方:镇(乡)村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妙高镇城东开发区
电话:8185401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