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系统工程项目合同

时间:2023-07-15 06:25:23 作者:会员上传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合同各方经共同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但该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合同各方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合同附件
  1.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核污染或事故,或其它任何一方无法合理控制的,并在合同当日或之后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则合同执行时间得根据受影响的时间相应延长。但是,合同价格不得因不可抗力而调整。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二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三方同意提交申请仲裁。

  第二十九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三十条 通知
  1.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三十二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合同所述工程项目完成时止。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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