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试行)

时间:2023-07-15 06:24:53 作者:会员上传
??2.招标人按月与投标入结算到期价款。
??3.招标人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方式,同投标人结算价款。
??4.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证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5.结算时间为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配送的药品售出3个月结算相应价款,
  第八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
??1.违约终止合同:?
??①发生下列情况招标人在采取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招标入可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a.投标人来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招标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b.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c.招标人认定投标人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②招标人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可以购买评标时其他中标品种或入围品种,并在7日内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投标人应对购买替代药品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③如招标人未按中标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价款,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2.因企业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投标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招标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投标人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招标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投标人履约延误
??①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投标人遇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招标人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②如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费和/或终止合同。
??2.误期赔偿??
??①除本合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招标人应从价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药品价款的5%,直到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招标人可以终止合同,
??②投标人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3.招标人履约义务
??①招标人必须无条件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中标品种。投标人无违约行为,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其它品牌的药品替代中标品种。
??②招标人应完成中标药品合同采购量的采购。如在本合同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则应顺延到下一个采购周期继续采购,直到合同采购量全部完成。
??③招标人须按照合同规定指定结算银行及时结算价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
??④招标人必须要求投标人按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据发票,并如实记帐。
??⑤如招标人不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将受到以下制裁:支付法定滞纳金和/或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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