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化肥买卖合同

时间:2023-07-15 06:04:59 作者:会员上传
4.其他方式:         。
第四条  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其他标准:  
第五条  验收
1.双方约定于卖方交货后    日内对化肥进行验收。
2.化肥包装上应当注明化肥名称、生产产名、产品批号、有效成分及含量、重量、生产许可证号、化肥登记证号和注意事项等;化肥应附说明书,阐明产品性能、用途、实用技术、使用方法等;产品合格证上应注明生产日期、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3.其他验收内容         。
对质量有异议的,双方可委托     部门抽样检测。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交付的化肥不符合第一、四条规定的,买方有权要求减少价款、补足数量、换货或退货;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卖方应予赔偿。
2.一方迟延交货或支付货款的,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    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赔偿损失。
3.因化肥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
4.其他违约责任         。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    种方式解决:
1.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买卖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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