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佣金是卖方对代理商所承担的基本的合同义务。双方在这一条款中可以约定佣金的计算方法,如按商品或发票金额计算,或约定一定的佣金比率。此外,双方还要约定佣金的支付方式,一般在国际销售代理协议中多约定定期汇总支付一次。至于具体的结算方式可以参照一般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
(八)商情报告
这一条款主要是规范代理商应及时向卖方报告其商业活动的情况,以便卖方了解有关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在这一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代理商向卖方报告的时间,如一定时期内汇报,另外,还要约定报告的方式及内容,一般来说,商事报告主要包括代理商的商业活动,市场信息,以及其所在国与此有关的法律、法令及外汇、海关方面的内容。
(九)知识产权的保护
由于国际销售代理协议涉及的对象是产品,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知识产权,其中关系较密切的是商标。而卖方为了保护与产品有关的知识产权在境外不受侵犯,就必须要在协议中明确对与产品有关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如对商标,双方可以约定商标仅用于代理商品上,在协议终止后,代理商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等等。另外,双方还可以约定,如在代理商国内出现侵犯卖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卖方,同时双方可以约定在这种情况下,经卖方授权,代理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代理进行诉讼等保护卖方的知识产权。
(十)订单
前面已经谈到,有的代理商无权代理签订契约,在这种招揽订单的情况下,代理商应将卖方的成交条件及合同一般条款通知顾客,对顾客要求订立合同的订单也要及时转交卖方,以供卖方做出决定。在这类条款中双方应规定代理商对订单应做出什么样的处理。
而在代理商有权签订契约的情况时,代理商可以以卖方名义签订订单或销售合同,此时双方应在协议规定代理商签订契约的条件、并规定代理商签订契约后应及时通知卖方,以便卖方有充分的履约准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