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药买卖合同

时间:2023-07-15 05:33:09 作者:会员上传
4.其他方式:         。
第四条  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其他标准:  
第五条  验收
1.双方约定于卖方交货后    日内对农药进行验收。
2.包装应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农药分装的,标签或者说明书上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验收内容          。
对质量有异议双方可委托     部门抽样检测。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交付的农药不符合第一、四条规定的,买方有权要求减少价款、补足数量、换货或退货;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卖方应予赔偿。
2.一方迟延交货或支付货款的,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    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赔偿损失。
3.因农药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
4.其他违约责任         。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    种方式解决:
1.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买卖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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