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范文九篇

时间:2023-07-14 21:44:12 作者:会员上传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范文九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9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房屋买卖合同 篇1

  甲方(以下简称出售方): 乙方(以下简称购买方):

  现住址:现住址: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丙方公司(房屋中介):

  丙方: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单位购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 单位房一套,房屋面积大约为 平方米之间(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房 厅 卫 多层型房。此购房指标总售价元整(¥ 万元)。预付订金 %万元,其余%万元需在单位缴纳确定购房订金两个工作日一次性付清。

  第二条 甲方必须要先将产权办理在自己名下,房产证费用由甲方出。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协助乙方在合法过户时间日内将产权过户到乙方名下,其过户产生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契税、房产证等)。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对方提供身份证、户口薄证件及复印件:

  第四条 甲乙双方从签订即日起所发生的费用(取暖费、物业费、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电话费等)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房地产交易部门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六条 定金

  注: 过户完成首付款和余款当日兑现

  第10条 违约责任如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扣除见证人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甲方;如甲方违约则见证人扣除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乙方,同时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币 元违约金。 第十一条 交房日期:

  第七条 备注:室内留下的固定装修及家具电器包括:(根据家具清单)。此清单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家具清单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六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三页,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执一份。

  第十一条 此合同与出售委托合同、承购委托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起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附带家具(见家具清单)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2

  售 方: (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 方: (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居间方: (简称丙方)

  甲,乙,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区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对该房屋已作充分了解并实地看房,对该房屋现状无异议,愿意购买该房屋。

  2,该房屋的基本情况如下:

  房屋性质: 所有权人: 面积: 楼层:

  产权证号: 土地证号: 丘号:

  附属设施:

  第二条,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协商后的实际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 (小写)该房屋的配套设施,过户的相关费用由 承担。

  第三条:佣金支付

  甲方按照总房价款的 %支付,即为人民币 元($ 元)

  乙方按照总房价款的 %支付,即为人民币 元($ 元)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不完全履行致本合同终止的,违约方须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佣金,守约方已缴纳的佣金将予以退还。

  甲乙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丙方利益的,对上述佣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房款付款约定(本条各款项均不计利息)

  乙方向甲方的付款约定:

  (1)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该房屋的定金。计人民币

  元(大写)$ (小写)

  (2)乙方于 年 月 日过户当日交付该房款人民币

  元(大写)$ (小写)

  (3)

  (4)待该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且甲,乙双方确认该房屋费用交接清楚并在物业实验单签字七日内(遇节假日付款时间顺延),结清余款。

  第五条:相关事宜

  1,乙方需要贷款并请丙方为其承担他项权办理之前担保责任,乙方需承担办理贷款的相关费用。

  2,丙方为甲乙双方提供交易机会,并促成交易成功,协助甲乙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3,甲方承诺于 年 月 日前腾空该房屋,并将该房屋钥匙交于乙方。甲乙双方自行办理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物业管理及户口迁移等过户手续及相关费用的交接事宜。

  4,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无争议。如有共有权人,甲方保证出售的该房屋已取得其他共有权人的同意。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须保证该房屋权属无争议,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纠纷或债务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后果及违约责任。

  2,甲,乙双方须保证该房屋结构无拆改或拆改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及持有合法,有效证件,若因此影响办理过户手续,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违约责任均由责任方负责。

  3,甲方认可乙方贷款方式付款时:

  (1)贷款过程中,乙方提出终止贷款行为,则乙方须补齐所差房款,继续履行该合同,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2)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各种材料与证明的真实,可靠。如因证明不属实或其资信度不够等个人原因造成的贷款未果,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及经济损失。

  (3)乙方须按照约定按时到指定银行办理货款手续,否则贷款延期责任由乙方承担。

  4,如甲,乙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或发生本条第1,2,3,款违约责任,均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合同第二条确定的房屋实际成交价的25%数额的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同时,违约方应向丙方支付总房款的2%违约金。

  5,如因一方违约引起诉讼,守约方为诉讼支出的相关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七条:免责条款

  如因洪水,地震,火灾和法律,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约定其他事宜

  第九条:其它

  1,本合同在执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一份三页,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各种手续交接清楚,本合同自动终止,并由丙方收回。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甲方共有人: 代 理 人: 经 办 人:

  代 理 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3

  1.某房屋买卖合同规定,出卖人须于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150天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向某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出卖人和买受人共同办理房产证,如买受人不能按法定期限领取《房地产权证》,从出卖人取得房地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的第180天起,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实际情况是,出卖人于1998年9月28日领取了所建房屋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自该日起加上180天,就是到1999年3月26日,出卖人应当在此前为买受人办理好所买卖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及《房地产权证》。实际上,直到20xx年7月16日,买受人仍未取得所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在这种情况下,当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及交付《房地产权证》时,出卖人可否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为由,拒绝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拒绝交付《房地产权证》?

  2.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八条等规定,出卖人移转所售房屋的占有和所有权为其主要义务。尽管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购房人占有、使用,但这只是出卖人履行了移转所售房屋占有的义务,只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因出卖人的原因仍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场合,就属于主给付义务不履行,构成违约,甚至是根本违约。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的规定,诉讼时效自合同规定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据此观点,上述案件中,出卖人有权援引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抗辩,拒绝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并拒绝交付《房地产权证》。

  有的专家不赞同上述观点,认为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购房人,就是出卖人履行了主给付义务,至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只是出卖人未履行从给付义务。在主给付义务已经履行的情况下,从给付义务不得单独适用诉讼时效,以真正发挥从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佳实现的功能。因而,在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受让人的情况下,即使出让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自合同规定办理的期限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已经超过了2年期间,受让人也有权请求出卖人继续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其原因在于: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条文的规定,出卖人所承担的主给付义务为移转房屋的占有,尤其是移转房屋所有权。出卖人仅仅把房屋交给了受让人,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届满时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就是没有履行移转房屋所有权这个最重要的主给付义务,已经构成了违约,诉讼时效的期间应该起算。

  有专家说,在实务中,由于种种原因,许多情况下是出卖人(基本上为发展商)故意拖延,致使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迟迟未办下来,同时因购房人(大多为小业主)的法律意识不强而往往未于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按照诉讼时效完成处理这些问题,显然使已经交足了房价款的小业主遭受了重大损失。实际上,小业主恰恰值得同情,进而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若保护,就不应认为上述案型中小业主关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请求权已经罹于诉讼时效。

  就我个人而言,也十分同情小业主,但仍然痛苦地坚持上述案型中小业主关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请求权已经罹于诉讼时效的观点。其道理在于:其一,小业主完全有机会、有能力及时向发展商主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造成诉讼时效中断,从而使其债权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小业主却躺在权利上睡眠,于是,就没有充分的理由对小业主再予以优惠的保护。其二,把发展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定为违约,意味着赋予了小业主追究发展商违约责任的权利,并且,发展商逾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给小业主造成严重损失时,小业主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以便尽快甩掉包袱,进行有效益的新交易。其三,如此确定,也是双刃剑,即,使小业主获得较大数额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额,因为把发展商的违约时间定得越早,其所负违约金的累积或者可得利益损失的数额就越多。

  3.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受让人占有、使用,并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也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一直未交付,主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房屋所有权已经移转给了受让人,只是交付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的从给付义务尚未履行。而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系房屋所有权的凭证,它只起证据的作用,已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不因该证件的有无而发生改变。既然如此,在合同规定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至今已经超过了2年,购房人一直未请求出卖人办理该手续的情况下,如果对该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使出卖人有权抗辩,仍然拒绝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反倒是人为地制造麻烦。如果联系到房屋所有权人遗失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还可以补办的现状,罹于时效的观点更显得失去权衡。此其一。其二,如果说“尽管债权证书是动产,但是它的所有权却不能独立转让。该所有权与债权不可分离,归各自的债权人所有。”(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9月版,第320页)那么,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同样应与房屋所有权联系在一起,二权不得分离。若对交付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恰恰会造成房屋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分离的结果,所以,对于此类请求权不宜单独适用诉讼时效。

  4.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或者法定的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除非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此处所谓约定的期间或者基于法律规定而确定的期间,简称为质量异议期间。一种观点认为,它属于短期时效。笔者对此持有不同意见,认为质量异议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期间。理由如下:其一,质量异议期间首先表现为约定期间,而诉讼时效期间为法定期间。其二,质量异议期间适用对象含请求权和形成权。其中所谓请求权,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修理、重作、更换标的物的权利,买受人请求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的权利(有学说认为这是形成权),在解释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后段所谓“等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后段规定的“退货”的救济方式,一般情况下为解除合同,有时转为更换,有时转为重作,个别情况下可以转换为代物清偿。为了把退货同修理、更换、重作相区别,不宜将它解释为含有更换、重作的类型。从权利的角度着眼,解除合同的权利显然属于形成权。正是因为质量异议期间适用的对象包括请求权和形成权,就同仅仅适用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区别开来了。其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消灭权利本身,质量异议期间届满则消灭权利本身。其四,于质量异议期间内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转换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进行;若为诉讼时效期间则不会发生这种现象。其五,质量异议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与诉讼时效期间不同。其六,质量异议期间的起算点,在该期间为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场合,自约定的第一天开始起算;在无约

  定场合,自能够检验货物时起算(第一百五十七条),或者说自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存在瑕疵时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前段);若有质量保证期,自规定的质量保证期的第一天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后段)。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正因为质量异议期间不属于短期诉讼时效,所以,只要买受人在质量异议期间内将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了出卖人,质量异议期间就功成身退,让位于诉讼时效制度。该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届满的次日。

  附带指出,质量异议期间也不同于除斥期间,其理由如下:其一,质量异议期间首先为约定期间,无约定时才依据法律规定的方法予以确定;而除斥期间原则上为法定期间,只有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系惟一的例外。其二,除斥期间的客体为形成权,而质量异议期间制度的客体包含请求权和形成权。其三,在质量异议期间内,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质量异议期间便完成使命,诉讼时效粉墨登场。其四,如果买卖合同规定有质量异议期间的,该期间的起算点为当事人约定期限的开始之日;如果买卖合同未规定质量异议期间的,该期间的起算点,有时为买受人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之日(合同法第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前段),有时为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中段)。与此不同,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则比较复杂。合同法规定,在可撤销的合同场合,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起算(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在效力未定的合同场合,追认权的除斥期间自相对人催告确定的开始追认的时间起算(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相对人的撤销权在除斥期间的长短方面不确定,只有

  最后限定,即追认权行使之前,起算点应为合同成立之时(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在债权人撤销权的情况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在债权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下,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算(第七十五条)。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的除斥期间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起算之日开始计算,无此规定或者约定的,自债务人催告确定的开始之日起算(第九十五条)。

房屋买卖合同 篇4

  出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__层,共_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出卖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__%(不包括±___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买受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房屋买卖合同 篇5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 年 月 日,在处购买的座落在白城市洮北区的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土地证号。

  二、房屋价款: 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壹万捌千圆整,¥:18,000.00元。

  三、房屋价款的交付方式及时间:

  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乙方在20xx年 月日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壹万捌千圆整,¥:18,000.00元。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房屋全部房款时为乙方出具收款凭证;乙方交付全部房屋价款同时甲方将房屋所有权证及与房屋有关证件全部交给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

  四、在办理房屋产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办理,所发生的各项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房屋交付前,该房屋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包括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等)全部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的费用(包括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如发生房产被占及征用所得的补偿款一律归乙方所有。甲方如想索要回房屋所有权。应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返回乙方所属期间对房屋的维护及维修费用及购房款人民币壹万捌千圆整,并按房款总价50%赔偿。

  八、如果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 ________________见证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收 据

  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款系: __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人: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6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标的房屋

  1、转让房屋情况

  甲方自愿将此房屋卖给乙方,房屋(以下简称“房屋”)坐落于 区(县) 小区(街道) 号(栋) 单元 号(室)。该房屋所在楼层为 层,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以产权证记载为准),房屋性质为 ,房屋的抵押情况为。

  随该房屋同时转让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

  2、房屋面积

  房屋面积以甲方与房屋开发商所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记载面积为准。如房屋最终取得房地产权证的'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不一致,则以房地产权证记载为准。

  3、房屋产权

  甲方与房屋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但该房屋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

  第二条 房屋金额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总价格为:人民币元(小写), 元整(大写)。

  上述房屋价格包括了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和其他与该房屋相关的所有权利。

  第三条 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定金合同金额的95% 元整,定金最终抵作房屋款。

  2、二手房屋交易公证办完后,甲方将与房屋开发商所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购房发票等等一切合同、票据、资料、钥匙等等的原件交付给乙方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95%,即人民币 元整。

  3、待该房屋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甲方与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日内,乙方向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即人民币 元整。

  第四条 房地产权证办理

  如本合同项下房屋已具备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条件,甲方应积极予以办理,如在前述条件具备的前提下甲方一个月内未予办理,则逾期一日按合同金额的1‰向乙方无能为力付违约金。

  第五条 房屋交付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于交付当日办理完毕配套交接手续。

  2、如房屋开发商尚未交房,则待收到开发商交房通知后7日内,乙方需办理物业、入住或管理等手续的,甲方应于配合办理。

  第六条 房屋过户

  甲方应于本合同项下房屋取得房屋产权证后7日内,与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该房屋有贷款,则应于取得房屋产权证后7日内,办理贷款清偿及房屋过户等手续。

  第七条 税费的交纳

  合同履行中,乙方承担过户(或更名时产生的房屋交易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其它费用)。

  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谘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40%的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合同签订之后,乙方即实际享有房屋所有权,并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在办理房屋过户前,乙方在行使权利时需要甲方协助的,甲方应当协助;

  2、房屋实际交付给乙方前,房屋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房屋完成验收交接后,实际交付给乙方之日起,房屋风险责任转移给乙方承担。

  第九条 声明及保证

  1、甲方保证:

  1.1 房屋上不存在任何权利瑕兹和质押担保的情况,且房屋所有权真实、合法、有效;

  1.2 甲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如为代理人则代理人已经过权利人的授权;

  1.3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乙方保证: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乙方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1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过户到乙方名下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自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并按合同金额的4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2 逾期在30日之内,自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或过户之日止,每逾期一日按合同金额的1‰向乙方按日计算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或过户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1.3 逾期超过30日后,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自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合同金额的40%支付违约金。

  1.4 如发生本条1至3款的违约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最终解除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对房屋的实际装修损失。

  2、乙方未按照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2.1 逾期30日的,自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日按照合同金额的1‰向甲方按日计算违约金,并于实际付款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2 逾期超过90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按照合同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由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

  3、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再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乙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自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并按合同金额的4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

  除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 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十三条 争议的处理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房屋买卖合同 篇7

  甲方(出卖人):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

  第二条 价格

  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的实际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该房屋办理产权国土过户和公正所需的相关税费由___方承担,(该房屋过户、公正相关税费按照房交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的征收标准缴纳,部分税费计算依据为该房屋评估价格,而非本合同约定的实际成交价)。

  第三条 付款方式

  1、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

  甲方。甲方承诺如该房屋不卖给乙方,按所交定金的双倍赔付乙方;乙方如不买该房屋,所交定金不予退还。

  第四条 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乙方。

  第五条 保证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份,甲方、乙方各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8

  出卖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买受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位于第_____层,共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

  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出卖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不包括±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包括±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买受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 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 币)每平方米_____元,总金额为( 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买受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定金( 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出卖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 交付期限

  出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买受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买受方。

  第七条 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出卖方对买受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天后,即视为买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出卖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出卖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买受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买受方据实赔偿。

  2.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出卖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出卖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买受方使用,买受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出卖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个月内按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个月,则视为出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买受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出卖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

房屋买卖合同 篇9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7日,住济南市历*******1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电话:*************。

  原告*****,女,汉族,生于1957年4月9号。住济南市历*******号**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号,电话:0531-********。

  负责人:王振宇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电话:0531-********。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的合同无效。

  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298491元及利息(以购房款298491元为基数,自付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系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20xx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编号:********),合同约定:两原告购买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将要建设的商品房(房屋面积共约122.27平方米,车库约20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元,两被告应于20xx年5月14日向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支付首期购房款161098元,剩余房款由两被告办理银行按揭,被告应于20xx年5月1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方依据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被告方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合同,并以各种理由推辞。

  后经两原告调查得知: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所预售给两原告的商品房至今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并且房屋至今也未建成。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的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诉!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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