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房屋的水、气管道因质量问题渗漏、爆裂、殃及第三方时,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因承租人更换或使用不当造成以上后果的,由乙方负责相关费用。
5、因代理需要甲方联系相关部门的,甲方应积极配合。
(二)委托期内乙方及承租人应承担的事项和费用
1、房内的门窗玻璃、灯具、电源开关、水龙头等因使用不当发生的费用。
2、合同期内发生的水、电、气、电话、卫生等费用。
3、水管道堵塞而产生的疏通费用。
4、因承租人使用不当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出租代理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代理事宜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他人。
(四)乙方将房屋出租后,应将承租方及房屋租赁的有关情况告知甲方。
(五)委托期内及委托终止后六个月内,甲方不得与乙方所介绍的承租户自行交易,否则甲方向乙方支付月租金的贰倍为违约赔偿。
(六)委托期内,甲方不得私自进入该房屋,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通知乙方,由乙方联系承租人共同进入,以保证承租人的安全。
(七)乙方在代理期间,有义务监督承租人合理使用房间内设施,造成设施人为损坏的,监督其修复或要求其赔偿。
(八)乙方代甲方收取承租人发生的电视费、水费、燃气费,不得拖欠各项应承担的费用。合同到期后一并退还甲方。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危改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该房屋达 日且未征得乙方同意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代理出租该房屋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达三日以上的(因甲方原因超期除外);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乙方及承租人扰民超过三次,邻居投诉、高跟鞋走路等扰民现象超过三次以上的;
4、乙方及承租人利用该房屋从事非法、违法活动,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委托期内,乙方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应赔偿给甲方一个月的合同约定租金为违约金。并按月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
(二)委托期内,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应赔偿给乙方一个月的合同约定租金为违约金。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合同签约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应向甲方交付房屋租赁保证金,金额为: 5000元(大写: 伍仟元整)。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出租代理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二)甲方同意乙方在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下,在该房屋的客厅内打三个隔断,隔断在安装或拆除时,必须尽可能将对墙面、地面的损坏减到最小,在此基础上打隔断造成的痕迹不在赔偿范围内,除此之外,墙面、地面等有所损坏及墙面涂鸦,乙方及承租人负责赔偿。出租代理期限届满后,乙方负责把房屋恢复原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