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公寓内的设施损坏、丢失或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维修和安装或重新添置。乙方承担维修、安装或重新添置的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三条 乙方确需对公寓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经甲方同意,并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甲乙双方应就此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出租公寓全部或部分转租给他人。经甲方同意按法定程序转租的,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租赁协议的有效期限。乙方保证其受转租人不将转租公寓再行转租。本条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两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章 协议的转让、终止、解除和续签
第十六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转让给第三人。
乙方要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或与他人交换房间,须经甲方同意,但所居住天数不能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协议自动终止的免责条件:
1.发生不可抵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协议无法履行;
2.因市政建设需要,政府决定征 用出租公寓所在土地而需拆除出租公寓,或者需要改建房屋;
3.甲方的有关公寓租赁有效证件失效。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协议终止,所造成双方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协议,通知乙方交回公寓,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赔偿:
1.乙方人为损坏公寓设施而不主动赔偿,甲方从乙方租赁押金扣除有关费用后,乙方不及时补足押金的;
2.乙方逾期不交房租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出租公寓用途的,擅自将公寓转租、转借、转让他人或与他人交换的;
4.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改变公寓内部设施和内部结构的;
5.乙方在公寓内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在迁离公寓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预付消费金的余额以及租赁押金:
1.在公寓内固定设施发生自然损坏或乙方愿意承担人为损坏的费用时,由于甲方不能及时维修,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租用该公寓,且未能及时为乙方安排其他适当公寓;
2.乙方在公寓里得不到安全保障;
3.乙方得不到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条 本协议到期或出现本协议自动终止的情况,甲方对公寓进行核收,结算乙方所有应付账款后,应返还乙方的预付金余额和押金。
乙方应按期迁离公寓。
乙方提前办理退房应提前通知甲方。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本协议到期,如需继续租用甲方公寓乙方应于协议有效期满前三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后,重新订立新协议,原协议押金将自动转入新协议。协议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公寓,在甲方还没有与其他人签订协议前,乙方享有对同一房间的优先承租权。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向乙方赔偿。本条赔款仅限于乙方的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