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撤场、转租、分租、转让承租房屋(铺面)的;
2、利用承租房屋(铺面)进行违法活动的;
3、逾期交付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达一个月或合同期内连续两次逾期支付水、电费的;
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
5、乙方在三个月内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营业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的证明,如不能提供,此后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法律后果与甲方无关。
6、对于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及因商家服务质量等因素产生客户三起投诉以上的;
甲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自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本合同解除。乙方在本合同中记载的住所是乙方唯一合法有效的通讯地址,乙方变更住所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按本合同中记载的乙方住所或乙方书面通知变更的住所邮寄相关文件材料后即视同乙方已收到;若邮件被退回,则甲方将相应的文件材料张贴于本合同中的房屋(铺面)门口位置即视同甲方已通知到。
(三)合同期满未续租的,本合同自然终止。
(四)合同期内乙方购买本房屋(铺面)的,自购房合同签订、乙方支付全额首付并办理好按揭手续之日起本合同自行终止。
(五)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的20% 违约金。
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八、其他约定事项
(一)、合同期满(或解除、终止、失效)后当日内,乙方应当将恢复好原状的铺面(不损坏主体结构)交还甲方,逾期交还的,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四倍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租金,直到交还为止。
(二)、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逾期租金、未交纳的各项费用,甲方都可以从乙方的租房、水电保证金和装修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上述保证金不足扣付时,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补齐。
(三)、乙方应自觉购买财产保险,以有效防范风险,降低损失,承租人自行承担因发生火灾或其它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因乙方原因导致火灾,祸及到其他商户财产及人身损害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此外,本房屋仅作为经营使用,不作为居住使用,不得排放油烟,否则我公司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四)、拖欠房租、水、电费以及物业管理费用逾期一个月,同时甲方将在保证金中扣除所拖欠的各项费用,当保证金不足其拖欠的房租、水、电费时,甲方有权随时停水停电等一切手段强制收回房屋。
(五)、如乙方提前终止合同,则不享受优惠免租期。
(六)、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互殴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正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了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合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