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管理用房;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买受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履行出卖人与_______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规定
根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武政【XX】30号)有关规定,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满五年后,才能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买受人须在市、区房产交易窗口按照该房屋届时市场评估价与购买时该房屋总价差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收益。具体比例按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届时公布的标准执行。凭缴款证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土地”。
第十五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十七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__页,一式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_______份,买受人_______份,_______份。
第十九条 本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由出卖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