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租房协议书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将房屋租给乙方使用,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地址: 葫芦岛市龙港区海日路3-11号楼4单元102室(73平)
二、室内附属设施: 电热水器(800元);有线电视机顶盒、电视遥控器(500元);冰箱(500元);沙发1大2小(500元);衣柜1个(100元);电视组合柜(100元);书柜(100元);鞋柜(50元);双人床含床垫(200元);燃气灶(100元);吸油烟机(100元);方桌(50元)圆桌(50元);四个折叠椅(100元);一口缸(100元)
三、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2、房屋租金:议定房租每年 元(大写: );
3、付款方式:按 支付,另付押金 元,租房终止后经甲方验收无误,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租金由房主向租主收取,本协议可做甲方收款凭证;
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卫生、物业费由乙方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赌博、卖淫等非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在租期内须按时交纳水、电、煤气、有线电视、卫生、物业费等费用,租期满后必须将租期内以上费用单据给甲方确认后才退还押金;
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3、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两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如甲方同意继续租给乙方,乙方应在租用期满前15日内支付下年房租,如乙方不再租用,应在租用期满当日,甲方收回房屋。
5、在租赁期内, 若乙方提前退房,甲方不退还剩余租金,如无剩余租金将不退还押金;若甲方提前收房,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退回剩余房款,并赔偿乙方500元;如遇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等特殊情况造成需要解除协议的,经双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6、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服从物业管理,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赔偿金额参照本协议第二款室内附属设施。
五、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本协议一式二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
六:其它说明:
入住时的电表度数: , 水表度数: ,
煤气表数:
出租方: 承租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