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在清理和处理垃圾时,如果甲方指派人员发现垃圾中有乙方物品或餐具(如碟子、碗、餐刀、其它用具等),无论酒店用品或餐具是否完好,甲方及其指派人员都必须及时归还给酒店管理部。
13、除了此合同里规定的可卖垃圾外,任何情况下,甲方指派人员都不准从乙方管辖区拿走乙方任何物品。如果发现甲方指派人员正在拿乙方物品,而这些物品并不属于可卖垃圾范围,则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xx-4000元(人民币)的罚金。如甲方指派工作人员有严重过失,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此合同,并且乙方不会退还甲方按规定已预付给乙方的全部金额。过失情节的轻重程度将以酒店“员工手册”为标准。
14、甲方指派的所有工作人员,当值时必须穿制服及配戴工卡。
15、甲方指派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乙方制定的各项有关安全、保安及卫生的规章制度。
16、甲方必须按此合同规定的次数及时清运全部垃圾。此外,甲方垃圾运输车必须凭乙方保安人员(或其指派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的出入通行证出入乙方管辖区域。
17、此项协议中所有费用将由甲方负责,自签定本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缴交保证金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未发生任何违例事故,协议期满时退还给甲方。甲方应于每月十日前按时向乙方缴纳该月管理费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18、由乙方从其管辖区各处收齐合同第19条规定的全部可卖垃圾,集中到乙方管理的垃圾房里。
19、以此合同的各项条款及要求为前提,乙方在此声明:下列物品属于“或卖垃圾”。
甲方可以拉走:
各类剩菜剩饭等 (乙方不再使用)
各类纸包装及空盒 (乙方不再使用)
各种塑料瓶子及其他塑料制品 (乙方不再使用)
各种铝、锡制盒或罐 (乙方不再使用)
各种玻璃瓶 (乙方不再使用)
各种用过的食用油 (乙方不再使用)
各种泔水(不可以倒进市内排水系统里)
各种供动物食用的垃圾 (人适合人类使用)
除非乙方要求使用可卖垃圾,这类情况时,请参考第20条规定。
20、对于需要在酒店内使用的某些可卖垃圾,乙方可以随时要求不予出售。如果乙方不愿出售,甲方不可以因失去这些垃圾而提出赔偿或补偿。不过,乙方会保证这些垃圾在第21条规定的时间处理。
21、乙方声明:按此合同规定,甲方是可卖垃圾处理的独家代理,乙方不可在此合同期内,就可卖给垃圾处理一事,再与第三方签约。但是,若深圳市环卫局有指示或要求,此规定就不适用。
此合同的终止:
a、乙方将有权提前解除协议而无须作任何解释。
b、如果有关省市或政府部门通知乙方终止合同(或者省、市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如果发生此情况,甲方无权要求赔偿或补偿损失。但是甲方可得到预付风险抵押金的退款。
c、如果任何一方要求提前终止此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算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通知书告知对方其要求终止此合同。
d、如果甲方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而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则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且甲方无权要求乙方退还已预付给乙方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