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履行但无法收汇核销的责任。前述外商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影响本协议项
下代理方收取代理费的权利。
12. 保证在报关日后30日内将报关单、核销单等退税单据交还代理方,并保证报关单、核销单的
所有内容与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内容一致。
13. 因委托方的原因,导致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未能退税时,代理方有权向委托方追索该部
份退税款。委托方应在收到代理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部份退税款,付到代理方指定的银行
帐户上。
三. 费用与代理手续费结算:
1. 代理出口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退税外均由委托方承担,如因需要由代理方代为缴纳的,
委托方应在每笔费用实际发生前转入代理方帐户,代理方也可直接在货款中扣除。
本合同项下的出口费用包括:保险费、港口码头费、装运港市内短途运杂费、仓储费、出口检验费、
检疫费、报关费、国内银行费用等。
2.a.代理方负责接收国外客户t/t货款,该货款应于60天内汇到代理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在代理方
收到委托方国外货款,先按1美元:8.26人民币元将货款汇入同增值税发票上相符的银行帐户,在核
销单、报关单退回后,并收到委托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后 3个工作日内将外汇货
款按1美元:9.14人民币元的比率,扣除已按1美元:8.26人民币元支付的货款,将剩余货款按委托
方的通知汇入同增值税发票上相符的银行帐户,其余部分(包括不低于 13%的退税款额)作为代理方的代理费用。
3.如出口合同外商付款期至时,代理方未实际全部收汇,代理方对委托方就该笔货款保留追索权。
如代理方在委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和缴款书二个月后在国税局依然查无增值税发票和缴款书的相关信
息,委托方有责任协助代理方向当地国税局查询。
四. 违约责任:
1. 在本合同项下,如一方违约,除依法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及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外,还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差旅费、
通讯费。
2. 自违约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及法定义务之日起,其于后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以下顺序清偿:(1)守约
方为实现权利支付的费用;(2)利息或违约金、损失赔偿金;(3)货款本金。
五.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我国对外贸易代理的有关规定。
2.委托代理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裁决。
六.其他:
1.上述结算价双方将根据XX年度实际退税时间及市场行情协商调整。
2.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工厂若需要代理方提供“产品购销(买卖)合同”,该合同仅限于开具增
值税发票用,其内容若与本协议有矛盾,以本协议为准。
3.如中国人民银行美元和人民币的汇率发生变动,高于或低于1:8.26(不含本数)时,则代理方与
委托方另行协商该代理合同中第三条第2点中结算比例,以保证代理方不发生代理业务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