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乙方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按甲方“员工守则”及奖惩办法规定可以辞退的;
(3)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 甲方因生产经营变化,企业调整而多余的职工; (5) 企业宣告解散或合营期满的。
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辞退乙方: (1)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2) 乙方因工伤在治疗期间和医疗终结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3) 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间的。 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 甲方不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的;
(3) 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 乙方有正当理由,不能或不愿继续工作,需要辞职并经甲方同意的。
4. 甲方依照政府规定向乙方支付独生子女费、幼托费、交通补贴、回族津贴等福利费用,并积极办好必要的集体福利。
5. 乙方如在本合同期内受过甲方出资培训(含间内、外实习进修)需延长合同期限,由甲乙双方另签协议。如乙方因个人情况辞职或自行离职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培训费。在培训期内或培训结束上岗工作不满1年的,辞职或自行离职按培训费的100%赔偿。以后工作每满1年减免赔偿培训费的20%,合同期满不赔偿。如乙方出境培训,培训费项目包括:
6. 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即行解除,乙方去向按
《 》规定办理。如需续订,应在期满前1个月双方协商同意。
第九条 违反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且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经济责任。具体赔偿金额由非违约方和企业工会,根据违约者的责任大小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确定。乙方违约,按甲方奖惩办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劳动争议
1.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和因辞退、除名、开除乙方而发生劳动争议时,适用劳动争议程序。
2. 劳动争议的程序为:
(1) 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2) 协商不能解决的,可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3)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由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如本合同所列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以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二条 本合同标准文本报上级有关部门: 劳动局、 人事局和 总工会备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