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
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支付
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 种约定,追究甲
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
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
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0 向乙方支付违约
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 。
第六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 日内的,甲
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
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 种约定,追究
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
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
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第七条 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
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商品房建筑面积
与甲方销售面积差异不超过±3%(包括±3%)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
品房价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面积差异超过±
3%的,双方约定如下:
第八条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甲方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见
附件三),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在乙方正常使用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
定履行保修责任。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
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
1、上水 。
2、下水 。
3、供电 。
4、燃气(气源种类) 。
5、暖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