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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 在转租期间,乙方发现转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2.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转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乙方拒不维修,甲方或出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 转租期间,甲方保证转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状态。甲方或出租人要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的,应提前___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配合。如因乙方阻挠养护、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一概由乙方负责。
4. 在转租期间,出租人需要对转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具体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5. 乙方需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必须事先通知甲方,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则应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转租房屋的返还
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________日内应返还转租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1日,乙方应按(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费。
2.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返还该房屋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的费用,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第八条 转租、转让和交换
1. 在转租期间,乙方再转租房屋须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2. 乙方向甲方承诺,在转租期间不将该房屋承租权转让给他人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交换使用。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 在转租期间,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本合同也随之终止,因本合同终止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_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但下列情况除外:
(1) 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 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或者拆迁的。
(3) 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4) 转租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而甲方、乙方在签订租赁、转租合同之时已被告知的。
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______倍支付违约金;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1)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___________日内仍未交付的;
(2)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4)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