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租赁场所内属于甲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维修保养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公司,甲方并及时安排维修保养.重要设备需要进行大修理时,应通知甲方.
2, 上述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但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修理,则费用由乙方承担.
3, 属乙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保养时,由乙方自行进行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变更原状
1, 乙方如对所租的房屋重新装修或变动设备及结构时,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在实施上述工程时,须与甲方及时联系,工程完毕后应通知甲方检查.
3, 乙方违反本合同上述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损害赔偿
由于乙方及其使用人或有关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对甲方,其他租户或者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一切赔偿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甲方免责:
1, 因地震,水灾,或非甲方故意造成,或非甲方过失造成的火灾,盗窃,各种设备故障而引起的损害,甲方概不负责,但甲方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
2, 乙方因被其他客户牵连而蒙受损害时,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三条:乙方责任
1, 必须遵守本大楼的物业管理制度.
2, 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及公用部分.
3, 不得在大楼内发生下列行为:
(1) 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带入楼内或实施其他有害于大楼安全的行为;
(2) 给甲方或其他租户(业主)带来损害的行为,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一切行为;
(3) 违反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通知义务
1, 甲乙双方所发生的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
2, 任一方的姓名,商号,地址及总公司所在地,代表者若发生变更时,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因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使大楼的全部或一部分损坏,破损而导致乙方租赁场所不能使用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
乙方如发生以下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不通知乙方而解除本租房合同租房合同,如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1, 租金及其他债务超过半个月以上未付;
2, 租赁场所的使用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
3, 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的;
4, 违反本合同第八,第十四条规定的;
5, 给其他租户(业主)生活造成严重妨碍,租户(业主)反映强烈的;
6, 触犯法律,法规,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公诉)被告的,以及本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等情况发生的;
7, 有明显失信或欺诈行为的事实的;
8, 甲方出现前述第3,4或第7项行为的,乙方有权不通知甲方而解除租房合同,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
第十七条:特别说明
1, 除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所述原因外,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解除本租房合同.若遇特殊情况须解除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但不得收回押金.
2, 租房合同签订后,租赁期开始前,由于乙方原因须解除合同时,乙方须把已缴的押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十八条:租赁场所的归还
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场所内属于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包括内装修各类设备,材料全部撤除,使租赁场所恢复原状,并经甲方检查认可后由甲方收回,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纠纷解决
对本合同的权力,义务发生争议时,如调解不成,可向有关管辖的房屋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