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纠纷需谨慎处理

时间:2023-07-13 13:29:20 作者:会员上传

  购房出租,以租还贷,因其高效的投资回报越来越得到投资者的认可。但是,我们经常遇到各式各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里是一个常见的案例,希望通过我们的分析,对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所借鉴,以便谨慎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

  a先生将其自有的一套公寓出租给一家网络公司——b公司,双方在合同当中约定,租赁时间为XX年3月1日至XX年3月1日,月租金人民币11000元,b公司应于每月20日前支付下个月的房租,否则按日支付应付款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直到实际付款日为止。因为签订合同时,a先生对约定的租金数额很满意,便没有约定合同解除事由。

  XX年12月,b公司以房间供暖不好、隔音效果差等理由每月都迟延付款,并且没有支付违约金。现在发展到不经a先生反复催促,b公司就不付租金。对此a先生非常苦恼。

  案件分析

  b公司:迟延付款,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依据合同约定,a先生向b公司索要违约金的行为合理合法,受法律保护。

  b公司不具备迟延付款的抗辩权。如果a先生违约,b公司可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停止付款(除非有明确约定可以因此停止、迟延付款),否则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b公司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那么对前几次没有索要的违约金,a先生是否还有权追偿呢?答案是肯定的。对于未经a先生明示放弃的债权,只要在诉讼时效之内,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

  a先生: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虽然合同当中没有约定解除事由,但a先生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法定方式处理:

  第一种:当b公司出现迟延支付租金的情况时,a先生可向b公司发出有效的催款通知,若b公司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a先生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采取这种方式的前提是b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即迟延支付月租金。

  第二种:在约定租期届满前,a先生单方面想解除与b公司租赁合同关系的,a先生应当向b公司发出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志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a先生可以在任何情况下采取该种处理方案。

  本案当事人在采用上述方案时,应严格区别“合同已履行完毕不能解除”的情况,以保证安全公正的社会秩序。若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只能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由司法机关判定合同是否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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