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礼法为纲纪,儒家形成了一种通过道德强制以及社会舆论制裁实现的“羞辱性惩罚”。对礼的维系在传统社会中具有极端的重要意味,主导和支配了传统儒家规范体系的建构。通过“礼以行义”、“羞恶之心,义之端也”的推导途径,社会秩序的维稳紧紧地与社会集体的羞耻心连接在了一起。这种一元化的道德体系是伴随着儒学的正统化而逐步发展的,更能够形成统一的社会舆论,从而有利于稳固礼法规范的统摄力。
“集体耻感”往往与特定的社会身份联系在一起。社会身份理论提出,个体通过分类、比较,心理区分与认同保持与维护积极的自我概念,从而产生提升内群体良性秩序的动机。孔子说:“修己以安百姓。”这种思想即是说可以为了国家的荣誉,把自己融入到集体利益中去。南宋爱国英雄岳飞题下“靖康耻,犹未雪;臣子恨,何时灭”,将灭国之耻与个人命运连接起来;元兵入侵,文天祥留下绝笔“孔曰成仁,孟曰取义,惟其义尽,所以仁至。而今而后,庶几无愧”,以死回应被俘的耻感。为维护集体秩序而产生的耻感体验,能够让人们产生自我牺牲的动机,去完成原始本能所无法完成的事情。
孔子谓:“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羞耻作为一种道德的自明与自觉意识,与工具理性的法律相比更能够反映大众对于道德的期待,标准由外而生,却是一种内化的驱动力。因此,“教民知耻”成为儒家推崇的帝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