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九中总局申报规定为:第5列: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核算的资产折旧、摊销额,第6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资产折旧、摊销额,第7列“纳税调整额”=第5-6列,再将第5列“纳税调整额”填入附表三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栏目中。
三、投资性房地产业务的所得税申报规定存在的不足和修改建议
目前,总局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业务的所得税申报规定主要存在不足为:在初始计量环节对于按会计处理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的所有者权益部分,附表七未能准确处理;在后续计量环节,未能明确要求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不能在附表九填写;在处置环节,缺少反映调整税收会计差异的表格。下面本文结合案例介绍申报规定存在问题。
案例1:甲企业XX年1月1日将空闲的厂房出租给乙企业使用;出租日该房地产的账面余额为80万元,公允价为85万元; XX年12月31日公允价为100万元。
会计处理:
1月1日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85
贷:固定资产 80
资本公积 5
12月31日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15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5
如果企业XX年实现会计利润50万元,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为:1.税收允许计提折旧,会计不需计提折旧,如折旧年限20年且无残值,则应调减所得4万元(80/20=4);2.税收上不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5万元,应调减所得;应纳税所得=50-4-15=31万元
而依据目前申报规定,申报表申报为:
附表七中:期末账面价值100万元,计税基础为80-4(折旧)=76万元,纳税调整额为76-100=-24万元(纳税调减)
附表九中:由于会计不需计提折旧,而税收需要计提,纳税调整额为0-4=-4万元(纳税调减)
附表三: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调减24万元,折旧调减4万元,共计调减28万元
而依据申报表填写规定,企业应税所得为50-28=22万元,与实际31万元相比,其差距一是计入资本公积的增值5万元,本不应调减,可是依据申报表填写规定也进行了调减;二是依据税收补提折旧4万元在附表七和附表九作了重复调减。
案例2:接上例,XX年12月31日,企业将厂房出售,转让收入120万元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0
贷:其他业务收入120
借:其他业务成本 1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85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15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5
资本公积 5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
会计确认转让所得为120-100+20=40万元,由于税收上允许计提折旧,故该资产计税基础为76-4=72万元,税收上确认的转让所得为120-72=48万元,应调增所得8万元。可以看到调整过程还是比较复杂的,但目前总局没有设计相关表格反映企业的调整过程。同时处理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直接将调整结果填入附表三,如误填附表七和附表九,又会造成重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