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为营造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所起的作用有限。许多单位开办灯光夜市的主要理由是为下岗职工创造再就业机会,然而,由于就业观念及效益等方面的原因,下岗职工特别是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巾经营的极少,在灯光夜市经营的大多为外地来我区的无业人员。
3有些灯光夜市成为藏污纳垢之地甚至管理“死角”。灯光夜市出售的商品大多质量低劣,粗制滥造;有些属假冒伪劣商品。有些灯光夜市公然出售*情刊物和淫秽影碟。灯光夜市的性质特点,使其极易逃避监管。
4不利于城镇消防安全。由于灯光夜市经营摊档比较简陋,档与档连成一排,没有配备任何消防设施,电线乱拉乱接,消防条件差,火险隐患大。同时,又因堵塞通道,也妨碍了消防安全。
5造成工商税收流失。我区现有灯光夜市摊位总数约350o个,除了开办单位收取管理兼外,税务、工商部门尚未介人管理,据有关部门匡算,按每个摊位月征税收120元计(定额税),每年全区灯光夜市流失工商税收约42o万元。
6、灯光夜币的过度发展影响了创建文明区、文明镇工作。灯光夜币毕竟是小型集币,占道经营,阻碍交通;乱搭乱建,造成“市场冲市容、流通冲交通”。一些灯光夜市缺乏必要的服务设施,垃圾到处扔,污染了生活和工作环境。
7、灯光夜市缺乏宏观调控管理;难以上规模上档次。
三、关于规范我区灯光夜市管理的若干建议
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对我区灯光夜市进行规范管理。
(一)加强规划,积极引导
1、加强宏观规划。必须把灯光夜市的项目和设点纳人我区城镇总体发展规划,按平均3万人有一个中心市场,平均10万人有一个灯光夜市的标准建设。力求做到灯光收而与正规集贸市场相协调,与我区经济发展相适应,使之形成布局合理的灯光夜市网络,避免建设资金的浪费。
2、加强审批监管。针对目前我区灯光夜市管理无序的状况,区、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引起重视,及时采取措施完善审批制度,确保夜市的建设、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把好市场主体准人关。灯光夜市开办时,由工商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督促进入夜市经营的商贩办理《营业执照》,对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商贩坚决子以清理。文化、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过颁发《经营许可证》的方式对有关行业加强经营管理,共同把好市场主体准人关。
(二)规范管理,依法整治
1、目前我区灯光夜巾数量多、分布广、规模不一,给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为此,建议对我区灯光夜市实行“抓大放小”,分级管理,对具备一定规模、一定档次的灯光夜市,由工商管理部门参照有关条例统一管理;对规模较小、交易相对分散的小型夜市,由村镇有关部门加以协调管理,该取缔的要坚决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