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制度,强化管理。针对目前全行待处理偿债物管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建议总行尽快制定出更加系统的管理办法,从评估、收回到保管、变现、核销等各个环节做出明确规定。一是在接收环节,尽可能明确全行可以作为偿债物的资产种类,促使经办行认真测算投入产出,有选择的接收偿债物。二是在保管环节,应明确责任部门和保管方式,尽可能减少损耗。三是在处理环节,按照损失金额和损失比例双重标准确定相应的授权范围,以便于经办行能够及时按照授权范围,对偿债物适时作出处理。四是制定待处理偿债物的具体核销办法,明确核销的具体条件、手续以及时间范围,促使经办行尽可能在折价损失发生的当期进行核销,避免集中核销给核销年度损益产生过大的冲击。五是建立完整的偿债物报告体系,定期编报偿债物报表,全面反映偿债物的管理及处理情况。
(二)改进和完善会计核算办法。从规范核算、提高效益的角度出发,建议总行在遵守相关财经法规的前提下,改进和完善待处理偿债物的核算方式。
一是对待处理偿债物涉及的待转营业收入的核算方式进行调整,建议增设一个过渡性科目,比如“待转待处理偿债物收入”,在偿债物入帐时,对冲待转营业收入。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偿债物
贷:贷款本金
应收利息
催收利息;
同时,按收取冲减的催收利息,冲转待转营业收入
借:待转营业收入
贷:待转待处理偿债物收入
在偿债物变现时,如果抵顶债券全额收回,会计分录:
借:××科目(银行存款等)变现金额
贷:待处理偿债物二级科目
同时,增加收入
借:待转待处理偿债物收入贷:利息收入
1、如果变现过程中发生变现损失,但损失额小于冲减的催收利息数额时,会计分录:
借:××科目变现金额
待转待处理偿债物收入
贷:待处理偿债物
同时,按变现损失与冲减催收利息的差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待转待处理偿债物收入
贷:利息收入
2、如果变现损失与冲减催收利息数额相等,会计分录如下:
借:××科目(如现金)变现额待转待处理偿债物收入
贷:待处理偿债物
3、如果变现损失大于冲减的催收利息数额,作如下处理:借:××科目(如现金)变现额
待核销偿债物折价损失额
贷:待处理偿债物
核销时,会计分录:
借:待转待处理偿债物收入
费用科目(准备金)
贷:待核销偿债物折价
二是建议在待处理偿债物科目下,增设7544(待处理偿债物派生收入)和7545(待处理偿债物衍生支出)两个二级科目,按原债务人设户,专门核算待处理偿债物在变现前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费用,变现后,不足抵偿部分视同偿债物折价一并核销,净收入部分计入“861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其他收入”。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偿债物损失创造较好的外部环境。由于偿债物在接收、管理和变现各环节、各方面均与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应要求各级行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努力争取他们的理解与支持,为进一步减少损失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但同时由于偿债物处理过程中涉及到很多政策问题,非经办行和分行所能解决,因此建议总行一方面做好财政部、审计署的工作,争取认可我行对偿债物核算方式的完善和调整;另一方面应加强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局以及土地、房管部门的协调,以争取对过渡期间过户费、交易税、房产税等相关税费进行适当减免,以减少我行在保全信贷资产过程中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