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的普通程序中尝试适用,取得了一定效果。主要表现在:一是使诉讼各方对对方的诉讼证据情况在开庭前能有基本了解,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诉讼一方在法庭上搞“突袭”;二是有利于法院裁判的公开透明,增强了当事人对法院判案的信任度;三是有利于案件的快速审理,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判效率;四是促进了当事人间的和解,使相当一些纠纷在开庭前可以得到解决。应该肯定,证据庭前交换制度是实现诉讼民主和公开的一种有益探索,我们应在总结各法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规定中对此予以明确。 第六,关于证据的法庭质证与审查认定问题。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证据的质证与审查认证公开性不够。因此,应围绕民主、公平、透明和效率原则,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作出规定:一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由诉讼双方在庭审中进行质辩,凡未经法庭公开出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二是突出证据认定与否的说理性,明确证据经过诉讼双方质证后,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之作出认证,说明认定与否的理由,并在法律文书中表述;三是强调认证包括当庭认证和判决书中的认证,并对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当庭认证及操作进行规定。 另,在调研的基础上,我们课题小组起草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建议稿,请党组研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