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体制的思考

时间:2023-07-08 03:29:16 作者:会员上传

  构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形成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的建立有利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降低行政成本。

  一、我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模式和成效

  我县的招投标统一平台于XX年3月正式运行,其监管结构和运行机制是根据“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原则建立。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是招投标市场的决策机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拍卖等中介机构是执行办理者,招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是监督管理者,招投标中心是为各方主体提供服务的平台,监察局依法对各方主体进行监察。招管办常驻中心,会同职能部门制定规则和办法,统一监管招投标工作,对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派员以常驻或非常驻形式进驻中心,履行其相应职能。当前机制可以用一场足球赛来类比:招管委是足协,职能部门和招管办是裁判员,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和投标人是运动员,招投标中心是足球场。

  我县招投标工作通过这几年的运行,取得了较好成效。截止XX年3月,直接为我县节约财政资金共1.68亿元。下图为我县和全市各工程节约率对比状况。

  时 间

  项 目

  数 据 统 计

  全市平均节约率

  我县平均节约率

  XX年3月

  │

  XX年3月

  市政工程

  15%

  26.21%

  房屋建筑

  8.6%

  14.22%

  工地整理

  14.66%

  20.98%

  二、我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交易平台建设滞后。与其他县市相比,综合交易中心运行至今,“综合”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一是“四大交易”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没有进场;二是工程交易中的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没有进场;三是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两个中心两套人马,单独运行,造成人、财、物等资源的浪费;四是场地有限,设施简陋,“硬件”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交易运作和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这与缙政办发[XX]85号文件明确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待时机成熟纳入招管办统一的规范化监管要求不相符。

  (二)标后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现象突出,招投标成果未能得到切实维护。建设单位没有按招标文件对项目班子的到位率进行考核、监督和处罚;建设、监理单位对项目经理更换及工程量变更比较随意,项目建设“三超”现象较为严重。

  (三)违规操作,易滋生腐败。有的个别单位无视有关法律规定,未进入中心公开交易,将本应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公共资源建设项目直接发包,明招暗定,弄虚作假。有的为规避招标将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或者只对项目的主体部分进行招标,附属、配套或追加部分随意处置,造成项目费用一增再增,《施工合同》成为一纸空文;有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有的以向招标人或评委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有的中标人私自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转让或分包给他人,形成一些项目高资质队伍中标,低资质或无资质队伍施工,使工程质量和进度无法保障。

  (四)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与其他县市相比,我县的招投标年交易额为最多(除市本级外),但我县的招管办尚未落实编制,缺乏招管办专职领导和相应科室,县招投标中心是自收自支性质的事业单位。

  (五)招管办与职能部门存在利益冲突。招管办站在政府角度,考虑问题以促进充分竞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节约资金为出发点;职能部门则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意识,设置门槛高,外地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难。

  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健康发展,制约了监督效能和交易效益的发挥,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政府形象。因此,改革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与监督体制、监管机制和运作方式,变分散管理为统一管理,变分散交易为集中交易,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三、建立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的必要性

  (一)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是推动我县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需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管理与监督体制,有利于强化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现建设工程、国有土地、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及其他资产营运在阳光下进行,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争取项目和资金,促进经营城镇工作。

  (二)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是解决部门各自为政,建立科学有效监管体系的需要。在目前分散管理的体制下,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相互扯皮、各自为政、互不通气、资源浪费等问题,既形不成合力,又影响政府形象。改革现行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统一管理与监督机构,有利于创新监管机制,凝聚合力,形成统管机构统一指导、协调。

  (三)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需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归并集中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形成统一的有形市场,是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的具体行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腐败的易发、多发领域。建立统一管理与监督机构,能够实现立项授予权、工程发包权和监督执法权的分离,有利于加大查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有利于推进我县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强化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实现资源共享和市场化配置。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移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有利于创新政府管理体制,落实我县反腐倡廉防范体系,从体制机制上预防和惩治腐败,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有利于建设“信用xx”,以制度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以监督管理保障和促进社会信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吸引市场投资,保持市场活力。

  (四)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是规范当前频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需要。从宏观层面来看,县(市)级基层是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投资主体和实施主体。目前我国每年政府投资达4000亿元左右,其中市、县地方财政投资2600亿元左右,占政府投资额65%左右。从我县实际情况来看,近年来工程建设项目、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矿产交易、林木经营权、广告位经营权、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等公共资源年交易项目达400个左右,年交易额达8亿元左右。从这个意义上看,建立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同样相当必要。

  四、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的原则

  (一)遵循法律框架原则。在国家现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框架内,设置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管理与监督机构,依法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统一管理与监督,不改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执法资格,不会出现法律障碍。

  (二)充分整合职能原则。撤消现有各专业招标投标委员会(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将分散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划转到公共资源交易统管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职责,实现管理与监督分离。

  (三)协调和高效原则。对照“四大交易”,特别是建设项目所属类别,在统管机构分设若干内设机构,做到职责明确,关系协调,效率提高。

  五、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的方向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体制机制,可以尝试以下改革措施:

  (一)建立统管体制。一是建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挂帅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与监督议事协调机构,承担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交易、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交易、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招标采购等交易活动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职能。组织协调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制定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监督工作的目标任务;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与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建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与监督的相关办法和配套制度,审定公共资源交易的各项规则和制度;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督,对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进行协调处理;受理涉及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举报和投诉,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二)创新监管机制。建立“三位一体”、互为制约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一是市场监管,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有关部门、综合交易中心及交易各方的监管;二是职能监管,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的行业管理和行政监督;三是纪检监管,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与各有关部门和综合交易中心实施纪检监督。

  (三)构建统一平台。将政府采购与工程交易两个中心合并,将土地、产权等交易机构从原主管部门剥离,纳入综合交易中心,按照“应进尽进”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明确界定进场交易范围:工程交易方面,凡在我县招标发包的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信息产业等各类工程,包括工程的施工、监理及符合国家规模标准规定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等,均应进场交易;土地交易方面,凡在我县进行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开采权,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交易和国有租赁土地、划拨土地、出让土地的非公开交易等,均应进场交易;产权交易方面,凡在我县境内进行的各类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的转让,法院执行、银行抵贷涉及的国有、集体资产转让和政府特许经营权等社会公共资源的有偿转让等,均应进场交易;政府采购方面,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设备、材料和服务类项目,虽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超过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设备、材料和服务类项目,以及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项目中的重大设备等,均应进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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