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不法分子针对百姓对药品管理知识了解少、易于欺骗的特点,随意编造药品商品名称,以普通药品假冒新药特药,擅自夸大药品的功效和适应症等,以此蒙骗百姓,而且药品价格成倍提高,从中牟利。这些假药常常以“新药特药”的身份流入医疗单位,如假冒山东华鲁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天迈星”、“速欣”,通用名为利巴韦林注射液、利巴韦林氯化钠注射液(正品商品名“达畅”);山东百科药业生产的“枣尔康”和“百科洛维”均系一个批准文号的诺氟沙星注射液,在其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都未注明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也超出了诺氟沙星规定的范围。
1.2.3非法邮售假药的现象仍然存在。
自药品监管部门与邮政部门联合打击邮售假药以来,河南台前等地邮售朱氏、马氏伸筋壮骨胶囊、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等假药现象有所收敛,但近期又有抬头迹象,有的转移了邮售地址,有的更改了药品名称,有的编造成符合药品包装、标签的“合法药品”继续邮售。河南省内黄县近日查处一起邮售假药大案,涉案金额达10万元。具有典型的甲地生产、乙地联系、丙地汇款、丁地发货邮售假药特征。
1.2.4非法进口或假冒进口药品仍在暗中充斥市场。
如假德国消石素、假日本坐骨神经痛丸、假牙痛灵等,这些假药多是从保健食品、用品等批发市场非法流入药品流通环节,一些不法分子仍在暗中销售,坑害百姓。
1.2.5辅料造假降低成本。
主要是正规厂家为进一步降低成本,在产品的辅料上做手脚,使用质量没有保证,价位低的辅料,甚至假辅料。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使用假丙二醇辅料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导致广州五名患者急性肾功能衰竭而死亡,就是一起最典型的例子。
以上这些假药单纯依靠我们法定鉴定机构是没有标准去参照检验鉴定的,也没有可操作的方法去确认,且不属于其责任范围,致使一些药检机构只能对一些假药出具“符合规定”的报告或不出具报告。
2、法定药检机构责任和义务受限
按《药品管理法》规定,药检机构只能对需出具检验报告的成分型、替代型、污染型、变质型假药进行检验,而对禁用型、标识型及非法进口、生产(假冒各种标识、假冒中药保护品种等)类型的假药无权也无标准检验鉴定,即使是对那些按法定标准检验合格的假冒药品也只能是出具“符合规定”的报告。因此,由谁来出具这方面的鉴定书,参照什么方法和标准证实假药应尽快研究相应的解决办法。
3、打击“现代新型假药”的有效措施
3.1整合检验责任机制,建立相应的机构
首先我们必须消除“法定标准检验符合规定的药品就是真药”的错误认识,树立对药品定性应该是全方位综合分析的观念。法定技术标准的检验结果仅仅是证明药品质量的一个侧面;其次要整合明确检验责任机制,建立相应机构,如可在药检所或药品稽查队内设药品综合鉴定科(室),对经过法定标准检验的合格或不合格的药品再进行全方位的分析鉴定,如追踪药品的源头、对包装进行分析、标识进行复核等,从多方面、全方位证实药品的真伪并具书证,这样既体现了法定药品检验机构的责任义务(技术检验和行政定性相结合),又能保障受检药品定性的准确性,还符合法定的办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