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教师制度中教师编制问题对素质教育的影响很大。现行城乡教师资源配置受制于教师编制,农村学校教师编制数普遍少于城市。不利于素质教育开展。我们认为,要从两方面入手解决问题。
一方面,以农村学校为单位核定教师编制。学校是素质教育的直接的实践机构。某行政区域内教师编制数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不能说明该区域内每一个学校教师队伍的实际需要数量;某行政区域内教师队伍机构合理,不能证明该区域内每一所学校教师队伍机构均合理。教师一般不可能跨学校工作,因此,教师编制要服从教育工作实际的要求,就应该以学校为单位核定。这是实践的逻辑。
另一方面,核定教师编制要多维度考虑。我们认为,从真正的素质教育要求出发,教师编制除了考虑教职工和学生比之外,还要考虑任课门数与教职工比,周课时与教职工比等因素。规模小的农村学校还要考虑年级数与教职工比。素质教育在实践中基本要求是学校开设的课程门类要齐全。试想学校因为教师编制数量紧缺,不得不将教师主要集中于开设中考和高考要求的必修科目,怎么能实施素质教育呢?同时,为了提高教育质量也不能不考虑控制教师上课的周课时数,给教师学习、进修、备课的必要时间,计算教师编制时忽略周课时与教职工比也是与素质教育理念背道而驰的。可见,现行教师编制主要是与“应试教育”相匹配的,只有与“应试教育”相匹配的各种规章制度逐一废除,素质教育才可能落到实处。
4、 要修订《教师法》,明确教师的公务员身份
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教师职业社会地位及声望的重要保障,也是吸引高素质师源的重要条件。在我国,这个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现行的《教师法》对教师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从理论上讲,教师的法律地位是通过两种角色被定位的:一方面,教师是公务员;另一方面,按照职能他又是教育者和知识的传播者。因此,在日本、韩国和欧洲的一些国家,教师是国家公务员;在美国,教师是地方公务员。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修改《教师法》,明确农村教师的教师公务员身份。明确教师公务员的身份,对于改善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至少有以下两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国家可借此对现有的数百万农村教师进行资格重新认证考核,辞退多余的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精简现有农村教师队伍,整体提升教师素质;二是农村教师既然是公务员,其工资待遇由中央、省和地方分担将名正言顺,教师队伍的门槛也自然随之提高,可以在法律上确保农村教师的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