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制意识,保证统计工作的健康开展。普法是基础。一是统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守法,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排除对统计数据的行政干预,要敢于依法保护统计机构的完整性和统计队伍的稳定性。二是行政统计部门要把统计法律贯穿于统计工作的全过程。不论在报表上报时,还是在统计数据的发布与开发中,都要坚持以统计法律法规为标准,以统计方法制度为准绳,捍卫统计工作的严肃性。三是坚持执法。把统计工作长期得不到重视、统计基础长期得不到改善、统计数据质量长期得不到提高的乡镇作为统计执法的重点,严查深究,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实现统计工作的根本改善。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制意识,充分利用“12、4”全国普法宣传日、“xx”普法、各种会议及活动进行广泛宣传《统计法》。通过卓有成效的宣传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学法、知法、守法,实现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4、加大统计体制和统计方法制度改革力度,切实规范基层统计调查行为,减轻基层统计工作负担。改革现行的基层统计工作人员配备制度,建立稳固的基层统计机构和人员,大力提高乡镇统计整体工作水平,统计方法制度能否更贴切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有实质的意义和灵活性,只有这样才能稳定队伍,完善机构,巩固职能地位。
5、要把统计基础工作建设作为统计执法和统计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以确保乡镇基层统计工作数出有门,报出有据,真实地反映经济发展实情,真正使统计工作成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温度计。要督促乡镇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字质量检查制度和审核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实行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与业绩挂钩。同时建立和完善严格的数据评估制度,实行数据质量责任制,全方位加大审核和评估力度。
6、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应从法律上对乡镇统计工作予以保证。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在统计机构的设置中,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是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统计员。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该市乡镇一级均设立了统计信息统计中心,并明确了人员,但均附属于经济发展办公室,人、财、物不独立,工作中掣肘现象严重,专人不专、处境尴尬,难以理直气壮的对辖区内的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管理,建议相关机构进行调研,从立法角度切实加强和提高乡镇统计工作。